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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德人社发〔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培训工作规范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更好地促进就业创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9〕3号)、《东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社〔2018〕86号)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 德人社发〔2019〕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就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管理,由就业补助资金(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等)予以补助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和面向特定人群的项目制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享受补贴人员

1.德州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是指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低保家庭的适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下同)。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在读证明。

3.德州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和个人承诺书。

4.德州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和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

5.德州市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在德州市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

上述培训对象简称“五类人员”(下同)。均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且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

(二)企业职工岗前培训享受补贴人员

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的人员。

(三)项目制培训享受补贴人员

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参加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条件的人员。

本通知所列培训人员包括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可参加就业创业培训领取补贴的人员,不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除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外,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按自然年计算,以补贴发放时间为准,下同)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以后年度再次参加培训需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的提高级别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承接机构和专业(工种)

(一)确定就业创业培训承接机构

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后,在办学许可范围内,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对具备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专业(工种)培训资质的机构予以政策倾斜。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依法建立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积极承担培训任务。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如下:

1.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招标制认定

对拟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就业需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培训不合格,由培训机构负责继续培训。

2.承接项目制之外就业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认定

培训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可向拟签约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按照“自愿申报,与哪签约,在哪备案,受哪管理”、以及“优先向机构驻地备案和只需备案一次”的原则,向机构驻地或培训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供办学许可、资质证明相关文件和培训专业(工种)目录清单、主要管理人员、授课师资、培训场地等备案信息,并提交培训承诺书,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人社部门报备。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签约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引入其他地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训特色的培训机构在本辖区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但需提前向市人社部门报备,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市人社部门根据县市区汇总上报的备案培训机构信息,制定发布“德州市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目录”,并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建立机构、分配账号,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将签约培训机构的培训专业(工种)、各工种培训课时、师资情况、补贴标准等信息,全部录入业务系统。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培训机构(不含网络创业培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取得人社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有1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办学经历(以许可证时间为准),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其中申请认定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600㎡(或每个专业不低于150㎡),实习场所面积不少于800㎡(或每个专业不低于200㎡)。申请认定为创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场地应包括教室、实训用房,其中用于创业能力培训教室3个,且每个教室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采光好、无环境干扰);有可搬动的课桌椅;有黑(白)板、投影仪(含便携式电脑);创业实训必须具有可供30人以上开展创业实训的设施设备、实训软件、实训演练沙盘等。培训机构需配备培训教学所需的教材、图书、资料;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培训需求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需具备1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职教师,每个专业(工种)具备不少于2名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专职理论教师和2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实习指导教师;开展创业培训的,需具有2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创业和改善你的企业”或“山东省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自备专职教师至少1名)、创业咨询师2名(需持创业咨询师三级以上证书)、市级以上创业导师2名。上述教师中若有外聘的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准予兼职证明。

(4)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政府补贴培训工作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5)具备完成培训所必须的其他条件。在培训机构的认定备案过程中,要对其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严禁培训机构以转包、分包等形式,将培训任务转移给其他培训机构或社会自然人。一经发现,将追回涉及班期已发放的培训补贴,并取消两年内承接政府补贴培训的资格。

2.网络创业培训机构

其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选择流程参照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就人〔2018〕1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机构管理

培训机构每个自然年度要与合作县市区人社部门协商签订当年度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内容要标明培训任务、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年度培训任务、辖区内工作实际和培训机构分布情况,与已通过备案的就业创业培训承接机构签订当年度培训服务合同。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向市级人社部门报备后(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6月底前统一完成报备,原则上不再接收零散报备),培训机构即可面向合作县市区开展培训。

各县市区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应综合考虑专业教师资质、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情况、设置专业市场需求、企业用人需求、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等因素,对培训质量和就业创业效果不达标的实行政府培训项目禁入。

市人社局向社会统一发布我市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目录,包括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及等级、培训地点、培训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根据培训机构资质变化、申请加入或退出等情况,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四)明确补贴培训专业(工种)

市人社局将根据我市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市场紧缺程度等因素,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专业(工种),制定德州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专业及标准目录,并适时调整发布。政府补贴培训的专业(工种)具体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范围内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按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后规定实施)和国家、省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以及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出台的可补贴职业(工种)(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技能培训。

三、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学时

(一)培训内容

1.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的,培训采取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课时不少于总培训课时的60%。同时,要将职业指导、职业素养、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等法律知识和工作生活常识纳入培训内容。

2.岗前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以加强企业岗位规范,提升技能训练为目的,包括企业岗位有关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修养、岗位技能等内容。

3.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的,主要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服务,以及网络创业意识培训和网络创业能力培训等内容。

(二)培训形式

就业创业培训组织形式除对特定人群开展项目制培训外,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劳动者自主培训、企业培训和培训机构培训三种,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1.劳动者自主培训。自主培训是指劳动者自主选择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通过自主学习或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企业培训。企业培训是指企业对新录用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与岗位相适应的岗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培训机构培训。培训机构培训是指由通过人社部门备案或招标方式(项目制培训)认定的培训机构,面向劳动者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除上述培训方式外,市、县两级设立整建制培训项目。围绕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工大程、乡村振兴战略、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等重大部署,对所涉及的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参加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条件的人员,可设立整建制培训项目,鼓励各类职业学院、技工院校、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主动承担整建制培训项目,其中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就业创业培训按照山东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3号)规定执行。

(三)培训学时

就业创业培训是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标准。对培训专业(工种)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的,实行结果评价,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作为评定培训效果的依据。

就业技能培训学时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技能标准中未明确学时的,实行结果评价的专业(工种)由培训机构根据教学实际需要确定学时,其他专业(工种)不得少于56个标准学时(每个学时45分钟,每天不超过8个学时,其中实际操作学时比例不得低于60%)。

创业培训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创业培训标准(试行)》(中就培发〔2018〕2号)执行,其中创业意识培训不低于24学时,创业能力培训不低于56学时;网络创业意识培训不低于16学时,网络创业能力培训不低于40学时。

四、严格培训工作实施程序

根据不同培训形式,可按照下面三种形式组织实施:

(一)劳动者自主培训

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我市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目录中(另行印发)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自主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时由人社部门审核资格,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拨付补贴。劳动者个人申领补贴的,实行结果评价,不对培训过程提出要求。

(二)企业培训

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录用职工参加岗前培训,按以下程序实施:

1.培训需求申请。企业应根据年度用工需求,按年度在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培训需求申请。

2.培训开班备案。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在我市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目录中自行选择培训机构,组织新录用职工报名参加岗前培训。企业应于开班15日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备案信息,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企业需提供培训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计划、教师资质(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企业须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开班信息维护,并做好后续的日常考勤和结业考试成绩维护等工作。

3.培训过程实施。企业按计划自行组织或依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负责过程管理,人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过程监管,可通过开班检查、过程抽查、结业核查等形式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管。

4.培训结业考核。实行结果评价的培训专业(工种),按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鼓励企业按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 ( 鲁人社发〔2019〕14号)有关规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及时落实自主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政策。

5.培训补贴申领。具体按《德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 德人社发〔2019〕7号)规定执行。

(三)培训机构培训

培训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按以下程序实施: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与人社部门签约的培训任务,制定全年的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组织培训报名。培训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专业,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培训机构报名,填写培训登记表。业务系统无信息的,需培训人员到户籍地或常住地人社部门登记认证基本信息后,再到培训机构利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报名信息,并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制培训及其他参训人员较为集中的情况,可由培训机构组织集体报名。

3.培训开班备案。培训开班前,培训机构向签约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开班备案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相关材料包括培训开班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报名资格证明(复印件)、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师资质(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培训开班信息维护,并做好后续的日常考勤和结业考试成绩维护等工作。

为保证培训质量,就业技能类培训原则上班额最多不得超过60人,创业培训班额不得超过30人。

4.培训过程实施。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并负责过程管理。培训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电子考勤设备。

人社部门采取在线视频抽查、随机现场抽查等方式实行不定期检查(每个班期不少于2次,其中现场抽查不少于1次。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

5.培训结业考核。实行结果评价的培训专业(工种),按规定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专业(工种)由培训机构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参训课时达不到60%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结业考核),人社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巡考。培训机构在开班备案时应提交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由人社部门在考试前随机抽取试题、由培训机构印制;参加网络创业培训的,需在平台成功开办网店,或者参加SIYB创业培训完成培训模块相应任务,且基础知识结业考试合格,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交电子考勤数据、考试过程录像、考试结果、原始答卷(人社部门进行抽查),经审核后,方可结业,并向合格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德州市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

6.培训补贴申领。具体按《德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 德人社发〔2019〕7号)规定执行。

五、统一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就业创业培训专业(工种)要严格按照《德州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专业及标准》(另行印发)执行,市人社局根据社会用工需求、国家对职业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及培训成本适时调整补贴专业及补贴标准。

(一)培训补贴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收费高于补贴标准的,按公布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对培训机构收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据实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具体按《德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市场价格同步调整机制,市人社局将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紧缺程度、培训课时等因素科学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并适时发布。

(二)补贴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培训人员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其培训、鉴定补贴由批准开班的县市区人社部门优先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也可根据省、市培训规定的其他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根据下达各县市区的年度培训计划、上一年度各县市区实际培训数量和取得的效果等因素确定本年度拨付就业补助资金的额度。

六、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一)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对企业、培训机构上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托业务系统,建立内外网信息互通的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从报名、培训、考勤、考核、补贴申请到补贴拨付全过程网上管理,确保培训工作和资金使用安全。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将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二)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通过网站、报纸、公示栏等方式对培训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培训学员、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沟通,对社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反馈。

(三)强调结果导向。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培训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主动组织回访培训合格学员,查验培训效果,统计培训后就业情况,人社部门对已实现就业的学员进行就业登记。根据就业情况调整下一年度各专业(工种)的培训指标,对就业率高的培训专业(工种)要加大培训力度,对就业率低的要减少该专业(工种)的计划指标,直至取消培训。

(四)严格绩效考核。市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年度考评,按时向市级报送年度绩效考评报告。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绩效评价好的企业、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执行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绩效评价差的企业、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