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2022 年 03 月 30 日 潍文旅字﹝202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开展“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 潍文旅字〔2022〕49号)规定,自2022年10月3日起有关非国有博物馆奖补参照标准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潍坊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年10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3 年 5 月31 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文化旅游部门、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有效降低新冠疫情对文化和旅游业的影响,进一步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结合政策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对《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将《潍坊市旅游地接奖励实施细则》(潍文旅字〔2021〕17 号)并入本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2 年 3 月 30 日
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潍政办发〔2020〕6号)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政策落实落地,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实施文化旅游融合“双十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认定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要求,在制定发展规划和经营决策中体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理念。
(二)申报企业已注册为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为文化和旅游产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企业总资产 1.5 亿元以上,2022 年度文化旅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因受疫情影响,2022 年全市文化旅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普遍下降,明年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当调整)
(四)申报企业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市同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五)申报企业获得省级部门以上表彰或被省级部门以上评选为省以上重点企业、项目、园区、基地的优先考虑。
第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专业机构审计的年度(或当年前三季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
(六)2022 年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鼓励旅游景区提升品质实施细则
一、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一条 奖补对象
本《政策》有效期内新评定的本市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二条 具体申报材料
(1)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奖励申请表;
(3)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公告复印件。
第三条 奖补金额
1000 万元/每个。
二、省级精品文化旅游小镇、精品旅游特色村
第一条 奖补对象
本《政策》有效期内新评定的山东省级精品文化旅游小镇、精品旅游特色村。
第二条 具体申报材料
(1)精品文化旅游小镇申报主体、精品旅游特色村申报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奖励申请表;
(3)山东省精品文化旅游小镇、精品旅游特色村评定文件复印件。
第三条 奖补金额
省级精品文化旅游小镇 8 万元/每个,省级精品旅游特色村 5万元/每个。
三、3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
第一条 奖补对象
本《政策》有效期内(含 2019 年度)新评定的 5A 级、4A级和 3A 级旅游景区。
第二条 具体申报材料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奖励申请表;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公告复印件。
第三条 奖补金额
5A 级旅游景区 1000 万元/每个,4A 级旅游景区 50 万元/每个,3A 级旅游景区 15 万元/每个。
第三章鼓励非遗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一条 应当提交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条 应当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三、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一条 应当提交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主要特征、价值分析、代表性作品;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主要传承人、传承活动及社会影响;代表性图片及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
(二)项目保护单位信息,包括保护单位资质、负责人、保护工作专职人员、拥有项目资料或传承人的情况、保护承诺、权利让与声明、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三)项目保护计划,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预期保护目标、拟采取的措施、五年内年度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其依据说明。
(四)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四、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满 6 个月及以上)工作在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熟练掌握某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该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已经被命名为该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六)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条 应当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个人简历;
(三)该项目的传承谱系,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和成就;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情况及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作的其他贡献;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七)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推广的授权书。
(八)自觉开展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工作,并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的承诺书。
第四章鼓励文博资源开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山东省文物局已审核备案。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不少于 300 件(套)。
(三)每年免费开放 240 天以上。
(四)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 40%,不低于 400 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展览内容应科学准确,展品应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依托各级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作为馆舍的,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五)办馆注册资金能保证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最低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六)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第二条 奖补参照标准:
(一)基本陈列面积 400 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超出40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 1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二)举办参与人数在 20 人以上的社会教育活动,按每个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三)举办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原创性、主题性展览,按每个不超过 4000 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 2万元。展览方案需提前报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论证。
第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奖补资金的,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逐级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上年度博物馆运营报告,并提交申请书、博物馆资格证明、财务收支报告,以及与申请奖补事项相应的材料。
第四条 基本陈列面积、社会教育活动、展览方案等的认定、审核,由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五章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标准条件
(一)书店营业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上(不含 150 平方米),出版物经营面积不低于总营业面积的 60%(含 60%)。
(二)上架在售图书 5000 册以上。
(三)坚持常年开放,经营时间每天不少于 13 个小时。经营期满一年以上指书店延时经营期满一年以上,不包括现有书店实际经营期。
(四)至少有一项主题性阅读活动,全年开展活动次数不少于 6 次。
第二条 提交材料
(一)《延时经营书店补助申请表》(样表附后);
(二)《营业执照》和《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书店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书店布局区域划分明细图;
(四)经营图书目录;
(五)证明其书店能实现不低于 13 小时经营时间,且经营期满一年的材料,例如,图片、营业员补助发放证明、宣传资料等等;
(六)书店开展各类阅读活动的资料;
(七)承诺书。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书店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书店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查,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连同书店申报材料一同交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书店情况在局网站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程序发放补助。
第六章加强文化旅游人才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通过对文化旅游人才的激励,全面提高我市文化旅游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全市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潍坊市文化旅游人才激励奖补资金的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潍坊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年度安排。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旅游人才,一是指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在潍坊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 3 年,且无重大投诉的;二是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时获得外语导游资格的;三是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星级饭店、导游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文化旅游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奖励政策下发之日起,新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的人员;
(二)从奖励政策下发之日起,新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的人员,并同时获得外语导游资格;
(三)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