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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方式

从2022年7月1日起,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黔劳社厅发〔2007〕54号)第五条关于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补缴的有关规定终止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申报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基本养老保险费预收管理

全省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标准分别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0%和300%核定,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预收。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不符合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标准规定的,进行补收或退费。对于预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应缴费金额的,可依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退费。对已死亡、已转出、已出国(境)等终止参保人员缴费据实计算,不再办理补收或退费。对因各种原因暂停缴费人员,待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归集、清退等业务时,再按规定办理补收或退费。

三、规范个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

(一)个人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以下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