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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8〕84号


邗江、广陵、维扬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市区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08〕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扬发[2008]1号)要求,把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包括市区直管公房、改制企业自管住房在内的城区危旧房改造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着力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2008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家庭,采取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形式,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其中,对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对低保、特困范围内的孤、老、病、残等无房家庭,以实物配租,并通过租金核减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750元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提供购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发放购房政策性补贴等形式实施住房保障,其中,提供用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实行购房政策性补贴应补尽补。2009年,对市区低保、特困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对市区低保、特困无房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7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以上,基本完成市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老小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特困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 “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必须坚持结合市区实际,满足基本住房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坚持严格检查考核,确保落实到位。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四)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内容。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即在覆盖20%以上的市区居民家庭的前提下,按照市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使绝大多数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区困难家庭能够得到政府扶助。对符合市区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市区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制定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市区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力争到2010年后,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制定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能够适应基本居住需要和有效保障的要求,与实物配租标准、市场住房供应情况相协调,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能够租到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相一致的住房。2008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使用面积12平方米)。市区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2008年市区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12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6元的标准发放,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市区低保、特困无房家庭,按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足额发放租赁补贴;对于人均现有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市区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的,按两者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对于租住公有住房的市区低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减免幅度一般在50%左右。市房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信息网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房源信息,使其租到合适住房。

(七)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收购廉租住房,要考虑低收入家庭分布,方便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生活。要加大廉租住房配建力度,2008年市区在杉湾花园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235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市区低保、特困无房家庭中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八)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和《扬州市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综[2008]11号),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做好资金的筹集、使用工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统计等相关部门商研后报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年市区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条件是上年度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750元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供应对象范围。对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在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可以申领购房政策性差额补贴;对已申领过单位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房政策性补贴,对已申领过购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也不得再申请单位一次性购房补贴。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共有”形式。对市区部分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暂时因困难购买不了完全产权的申请人,实行“产权共有”形式。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另部分产权由政府采取租赁的方式给予保障,租金按市场租赁价格标准执行。申请人须在5年内一次或分期按其购买时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属于国有产权面积。如5年后购买属于国有产权面积,按市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重新确定的价格执行。

(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70平方米。按照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建设管理的要求,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管部门组织建设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市房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房管等部门商研报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多余房源由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市区危旧房改造。对改制企业自管住房、直管公房的危旧房以及有关单位的职工住房,制定解危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危旧房改造任务。危旧房改造应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加快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旧住宅区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整治出新。2008—2010年市区将全面、分批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其中2008年对8个老小区进行综合整治。对街道(社区)积极性较高、整治范围内违章建筑拆除较好、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到位的老小区,优先安排开展整治出新工程建设。

(十五)改善引进人才和农民工居住条件。高度重视做好对市区工业园区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主要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