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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镇江市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镇江市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镇江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我市名特优小作坊监管,统一和规范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传承本地特色饮食文化,市局制定了《镇江市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镇江市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市名特优小作坊监管,统一和规范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制定《镇江市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特优小作坊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名特优小作坊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二条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 名特优小作坊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名特优小作坊产品;
(二)按照名特优小作坊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名特优小作坊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名特优小作坊标志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名特优小作坊实行一年一评制,使用名特优小作坊标志的,应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被授权的年度。
第五条 名特优小作坊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cjgj.zhenjiang.gov.cn/)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名特优小作坊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六条 名特优小作坊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名特优小作坊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名特优小作坊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