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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6〕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认筹金、诚意金、存抵活动等性质的资金,同时也不得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电商等)变相进行此类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购房者交纳的购房款及时、足额缴存至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欠缴预售资金,不得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销售商品房。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或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以及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