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0〕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破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度性、体制性障碍,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根据《
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 泰政办发〔2019〕60号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受理权限
市区范围内一次性出让或转让土地可开发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级负责审批。周山河新城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负责审批。
海陵区和医药高新区之间,自长江大道起,沿老通扬运河以南、南官河以西、凤凰路以南区域范围内(不含周山河新城)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医药高新区负责审批。沿老通扬运河以北、南官河以东、凤凰路以北区域(含农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海陵区负责审批。
二、加大对区级简政放权力度
将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交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由其组织土地挂牌和合同签订等工作。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由企业在属地申请,属地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录入部、省政务协同平台,统一配号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均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其他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分别压缩至4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以内。
下放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建筑安全监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至区级。在商品房预售许可方面,前期物业、物业服务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征收下放至区级办理,利用市级监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统一监管。为落实中央“一房一策”调控要求,房源录入仍由开发企业录入,市级直接监管,区级不再建设各自的网络监管系统。
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合并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赋予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节能审批、安全审批等职能。取消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审批。
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应加快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接能力。对照《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依法可承接、自身能承接的其他审批、监管、评估、中介服务事项,可向有关部门协调、申请,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做到“应放尽放”。区级因暂无相关机构无法承接的事项,由区级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市级有关单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