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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0〕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各地应当成立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承担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推荐、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意见,负责落实见义勇为称号申报工作。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授予称号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称号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经过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第八条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者,必须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九条  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一)“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或追授。

(二)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或避免、挽回损失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