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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和明确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和明确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通知
通医保发〔2019〕61号
各县(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苏医保规〔2019〕1号)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 苏医保发〔2019〕92号文件要求,不断提高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效率,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经办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异地就医有关规定调整和明确如下:
一、异地转诊

(一)调整转诊异地有关待遇规定。一是取消经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办理转诊在异地转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负担10%的规定。参保职工、居民经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办理转诊备案手续(以下简称“有转院单备案”),到南通市外(以下简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二是参保人员未经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办理转诊备案手续(以下简称“无转院单备案”),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其余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外符合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按参保地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自愿先负担10%的,可通过南通医保手机APP直接办理异地转诊无转院单备案手续。

(二)放宽三级专科医院转诊疾病范围。三级专科医院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时,取消“专科医院限专科疾病”的规定,不再限定转诊疾病范围。

(三)拓展异地就医“不见面”备案渠道。全市具备提出转诊备案意见资质的医院,可直接为全市参保人员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拓展异地就医“不见面”备案渠道,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异地就医经办服务。

(四)长居异地期间需转诊异地就医备案的办理:参保人员长居异地期间需跨地市(地区)转诊的,应将转诊证明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等有效方式传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地医保经办人员在接收到参保人员有效转诊证明时,应按照先将该参保人员的长居异地备案信息从平台撤回后,再上传转诊异地就医备案信息;待参保人员转诊治疗结束后,根据参保人员电话或者书面申请,将参保人员转诊异地就医备案信息从平台撤回后重新上传原长居异地备案信息。

(五)病情危急的病人可以“先转后补”。危急病人因病情需要先行转诊治疗的,可在转诊治疗后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前,补办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取消原“转诊出院30天内补办手续”的时间要求。

二、长居异地

(一)明确长居异地备案有效证明材料。参保人员在办理长居异地就医备案时应提供有效的就医地居住证明,有效的就医地居住证明可以是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也可以是街道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长期在外工作学习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参保人员异地居住证明不能立即取得的,可凭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的申请回执,先办理有效期6个月长居异地就医备案,待参保人员提供居住证(暂住证)后,转为长期备案。

(二)增加承诺补充制备案方式。对拟赴就医地工作的外出农民工、就业创业人员及随迁老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在当事人承诺取得就医地居住证明后及时补充的,先办理长居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设置为15天;参保人员提供居住证(暂住证)申请回执的,延长备案时限六个月;提供就医地居住证明的,备案时限为长期。办理承诺备案后未提交异地居住证明的,不能再次申请长居异地承诺备案。

(三)部分人员可办理集中备案。针对建筑业等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和相关企业组织开展劳务输出量大的特点,可根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外派人员信息,为其办理长居异地就医集体备案。

(四)在校学生异地就医实行长居异地短期备案。我市在校学生因病需要在市外(户籍地、居住地或者实习地)就医治疗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或学校证明的,可按照长居异地待遇标准进行短期备案,有效期至治疗结束。

三、异地急诊

参保人员在市外因疾病突发急诊的,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将相关病历资料传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疾病突发情况的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期内在就医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不符合疾病急性突发情况的或5个工作日内未传病历资料的,不可享受异地急诊待遇。

四、其它事项

(一)进一步精简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所需材料。调整“参保人员在市外异地就医住院期间,使用医嘱单明确记载为治疗必需、医院又无法提供的药品和检查治疗,由病人自行外购或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记入住院总费用的,参保人员补充相关医院盖章的证明材料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将需参保人员补充相关医院盖章的证明材料调整为“住院期间的医嘱单”,取消“住院医师开具的与药品相对应的处方”和“医院无法提供药品、检查治疗且未能记入住院总费用的原因说明”这两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