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2-06-19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修改为:三、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机动车主尚未办理免税手续,不能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的,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单后面,存档备查。同时,要通知机动车主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免税证明手续。
对新购置的摩托车,购车发票的客户名称与《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
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已经2012年5月2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云政发〔2011〕244号),做好机动车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
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时依法代收
车船税。
二、
保险机构对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公共交通车,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三、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机动车主尚未办理免税手续,不能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的,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单后面,存档备查。同时,要通知机动车主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免税证明手续。
对新购置的摩托车,购车发票的客户名称与《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保险机构应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单后面,存档备查。待机动车主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由机动车主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免税证明手续并报保险机构。
【修改为:三、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机动车主尚未办理免税手续,不能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的,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单后面,存档备查。同时,要通知机动车主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免税证明手续。
对新购置的摩托车,购车发票的客户名称与《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