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的年审对象包括:市本级所属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的年审对象包括:本地区行政辖区内(除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年审对象外)的用人单位。
(七)市区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点
地 区 |
年审点名称 |
地 址 |
就业年审人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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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
复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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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
徐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
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厅(西北部)C26窗口 |
郭丽丽 |
张 慧 |
80282505
80282506 |
云龙区 |
云龙区残联劳服所 |
云龙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黄山新村民健小区内) |
余 斌 |
刘 毅 |
83767727 |
鼓楼区 |
鼓楼区残联劳服所 |
鼓楼区祥和路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
拾董董 |
朱洪梅 |
87639200 |
泉山区 |
泉山区残联劳服所 |
泉山区解放路189号(四院向北300米院内) |
华 涛 |
蔡宜铎 |
85790116 |
开发区 |
开发区残联劳服所 |
经济开发区淮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裙楼一楼9号窗口 |
刘 晶 |
姚缓缓 |
83355007 |
铜山区 |
铜山区残联劳服所 |
铜山区珠江路47号恒源电器场内 |
李 宏 |
付 斌 |
83911344 |
贾汪区 |
贾汪区残联劳服所 |
贾汪区贾韩路夏桥医院隔壁 |
薄华珍 |
胡 萍 |
68976061 |
二、保障金征缴
(一)保障金征缴标准、申报缴纳时间及征缴程序另行公告。
(二)保障金征收机关与职责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为: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包括本级行政、参公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税务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为:财政征收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保障金缴纳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征收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征收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3、对拒报或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缴纳保障金。
4、对少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虚报用人情况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计征应缴纳保障金。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补缴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保障金减免
对符合“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条件,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五)市区保障金征收部门服务点
徐州市区税务部门征收缴纳保障金服务点详见徐州市税务局网站公告。
三、实施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对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当地当年年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实施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制度。
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报《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登陆“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并提交单位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向受理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对2022年7月29日前仍未完成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的用人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按照省、市政府令相关文件规定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市残联、市信用办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徐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