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盐国资【2021】254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政策解读
一、《工作规则》的出台背景
答:2012年6月,市国资委印发了《盐城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盐国资规〔2012〕5号),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有关事项作了相关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制订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工作规则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草拟了《盐城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细化操作规则,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加大责任追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草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市属企业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12月15日正式印发。
二、《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原则和工作程序。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原则有三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责任清晰原则。工作程序有: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财务部门进行复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上级审核(企业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3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当年累计核销达到300万元后的资产核销由市属企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提出核销申请,限额以下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由市属企业决定),财务部门依照会议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