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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苏科技规〔2022〕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协:

为全面推进我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关于建立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苏委教工〔2021〕5号)要求,省科技厅、省科协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启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1月13日
 

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苏委教工〔2021〕5号)要求,规范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行政区域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组织机构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四、办学经费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师资队伍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3.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六、培训内容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七、办学场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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