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和统一全市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医保﹝2020﹞5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全市职工医保大病患者合理待遇水平,根据《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扬府发〔2019〕195号)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及待遇标准的要求,现就完善和统一全市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二、资金筹集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仍从统筹基金结余中按照每人每年48元的标准筹集,个人不缴费。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待遇标准
(一)职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范围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报销后,超过职工大病补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