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全链闭合管理,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模式,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经研究决定,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 (
锡政办发〔2018〕62号)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为导向,强化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业用地出让监管主体责任,优化工业用地出让评审制度,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机制,调整产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从准入、出让、建设、投产到监管的全链闭合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工业用地准入门槛。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梳理现行工业用地评审制度,重新制订工业用地出让前的决策评审制度,细化项目准入标准,并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要求纳入工业项目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监管。(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1.完善评审准入机制。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区级联合评审机制,由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科技、商务(招商)、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参与,集体评审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联合评审部门。
2.构建评审指标体系。构建工业用地出让评审指标体系,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统筹考虑产业政策、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资源集约利用等6个方面因素(具体详见附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指标要求,按百分制对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分,量化工业项目准入标准。
3.划定评审工作底线。坚持底线思维,对触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红线”项目,以及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经评估投产3年后亩均税收低于区域标准的项目,除安置企业等特殊项目外,实行一票否决。对评审时点前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等次为D类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不予评审。评审结果1年内有效,超过1年的应重新评审。
(二)优化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机制。建立出让年期与评审结果相挂钩的弹性出让机制,根据评审结果划定不同档次,确定弹性出让年期和供应方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得分80分以上的,可以一次性出让。其中,投资总额人民币3亿元(或投资总额美元5千万)以上的项目,可按照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其余项目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期不得超过30年。
2.得分70—80分的项目,以弹性年期出让。其中,土地面积大于1.5公顷的地块,以10+N年期出让,即先期以挂牌出让方式出让10年期土地使用权,期满考核达到约定的亩均税收水平等产出要求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N年期土地使用权,总出让年期不超过30年。土地面积小于1.5公顷且不适宜使用标准厂房的地块,以先租后让方式(5+N年期)供地,即先期以租赁方式供地,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经考核达到约定的亩均税收水平等产出要求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N年期土地使用权,总出让年期不超过30年。
3.得分70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应。
4.支持民生保障类项目。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工业可按照法定最高年期出让。
5.支持优质企业留根。评分在80分以上、工业绩效评价B类以上的拆迁安置工业项目,可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
(三)建立工业项目产出标准更新机制。坚持以“亩产论英雄”为导向,在企业绩效评价成果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分区域合理确定工业项目亩均产出标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1.分区域明确用地产出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产出水平及发展特点,分区域高标准确定工业用地亩均产出准入门槛,加快探索分行业亩均产出标准。
2.建立产出标准调整体系。充分运用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大数据,根据无锡产业发展情况,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制定调整产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调整。
(四)强化工业用地履约考核。全面梳理现行的工业用地产出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履约考核机制,强化履约考核监管刚性,确保监管考核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1.修改完善产出监管协议。按照履约监管考核合法性、可操作性的要求,修改完善产出监管协议,对达产考核不达标的,按税收差额收取违约金;对到期考核不达标的,按照产出监管协议执行。
2.强化履约考核监管刚性。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强化工业用地履约考核监管的主体责任,优化工业用地达产考核和到期考核机制,确保监管考核落实到位。
3.建立健全产出监管体系。建立工业用地产出监管系统,在项目达产考核前,系统生成项目考核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项目达产考核监管;市政府将根据年度达产项目考核清单,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推动达产考核落地见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有力推动工业用地出让机制优化工作,建立市区两级协调沟通机制。市级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推进落实,共同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机制。
(二)加快工作推进。强化责任落实,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研究制定工业用地评审制度,于2020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分别牵头加快开展相关工作,形成制度文件,于2020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相关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业用地出让评审指标体系(参考)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附件
工业用地出让评审指标体系
(参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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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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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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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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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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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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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是否属于重大产业项目;是否属于市、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类型;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产业与所在区镇(街)产业集聚发展匹配程度;企业类型(如是否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领军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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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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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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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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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总量、投资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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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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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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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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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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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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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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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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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性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和危险固废物产生情况等;能源消耗情况;
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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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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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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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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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水平、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项目科技人员占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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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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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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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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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是否选址在开发区、园区或集中区内;项目存量用地占比;容积率等;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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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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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评审内容(六大项)及总分值原则上不可调整;具体指标及评
分细则由各地确定,各地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增加具体指标项
《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10 来源: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巩固“亩产论英雄”的资源配置模式,强化工业用地全链闭合管理,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试行)》(锡政办发〔2020〕26号),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深化落实“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强化工业用地要素保障,2018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 (
锡政办发〔2018〕62号),建立“区评审、市复核”的工业用地出让工作机制,确立以“亩均税收”为核心的用地准入门槛,实施先租后让、短期租赁转长期租赁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和“双合同”管理制度。该政策执行以来,有效地保障了产业项目用地,推动了产业用地提质增效。但由于我市可开发空间有限,为进一步统筹土地要素资源向“发展快、发展好、用地效益高”的项目集聚,我市以优质产业项目为牵引和抓手,制定《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试行)》,从准入门槛、弹性出让、产出标准、考核监管等方面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强化工业用地全链闭合管理体系,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产业高地提供更为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主要内容
1、项目准入方面,构建项目综合评审体系。强化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工业用地出让监管的主体责任,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筹考虑产业政策、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科技创新、资源集约利用等6个方面因素,构建工业用地出让评审指标体系。项目用地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召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招商)、财政、科技等部门对项目准入进行集体研究并评审赋分。
2、土地供应方面,优化用地弹性出让机制。建立出让年期与评审结果相挂钩的弹性出让机制,根据评审结果划定不同档次,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分段出让、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对得分80分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以一次性出让,其中投资总额人民币3亿元(或等额外资)以上,可按照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其余项目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期不得超过30年。对得分70-80分的项目,其中,土地面积大于1.5公顷的地块,以10+N年期出让,即先期以挂牌出让10年期土地使用权,期满考核达标后再协议出让N年期土地使用权,总出让年期不超过30年;土地面积小于1.5公顷且不适宜使用标准厂房的地块,以5+N年期供地,即先期租赁5年,租赁期满经考核达标后,再协议出让N年期土地使用权,总出让年期不超过30年。得分低于70分的项目不予供地。
3、用地效益方面,建立产出标准更新机制。根据不同区域产出水平及发展特点,分区域确定工业用地亩均产出准入门槛,充分运用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成果,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调整产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4、履约考核方面,健全项目产出监管机制。一是进一步落实各区政府(管委会)履约监管考核的主体责任,确保监管考核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达产考核要求。按照履约监管考核合法性、可操作性的要求,对达产考核不达标的,按差额收取违约金;对到期考核不达标的,不予续期。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出监管体系。建立工业用地产出监管系统,对达产考核实施信息化管理,系统生成项目考核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项目达产考核监管;市政府将根据年度达产项目考核清单,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推动达产考核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