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2〕2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甘肃矿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功能作用,进一步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助力企业纾困,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22〕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2〕31号)和
《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 甘政发〔2022〕33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好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返还标准
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大型企业返还50%,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
(二)实施条件
1.2021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备付期限计算公式: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下同)。
2.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计算公式: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ⅹ100%。
3.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按照《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三)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四)发放流程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 经办新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社会公示后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实现精准发放。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应将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保编码、社保经办机构等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五)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二、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发放标准
按每名职工500元标准发放。
(二)实施条件
2021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享受范围
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中高风险地区以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名单为准)
2.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市州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
(四)发放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发布疫情公告当月末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五)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三、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补助标准
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发放条件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毕业生身份认定
可参考两种操作方法:
1.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
2.通过新参保人员信息和教育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核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直接发放。
(四)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四、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降低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和期限
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三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从2022年5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市州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三)缓缴经办流程
1.缓缴申请。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参保企业向所在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生产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进行书面承诺,相关部门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2.缓缴确认。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缓缴审批,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申请缓缴。各市州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税务部门。
3.待遇处理。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