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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3〕7号规定,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1.将第二条第(五)项中“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暂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修改为“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

2.将第三条第(十)项第1点中“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修改为“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3.将第三条第(十)项第5点中“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修改为“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4.将第三条第(十二)项第一段修改为“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5.将第十七条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卫生、计生”修改为“ 卫生健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及外国人)。

  (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办法另行规定。

  二、生育保险基金

  (三)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五)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生育保险待遇

  (六)本市各统筹区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七)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八)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九)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不再负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十)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增加职工下列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