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黔人社发〔202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见附件1)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期限
(一)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
三、缓缴条件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前出现亏损并作出亏损说明。
(二)参保单位承诺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缓缴的费款。
(三)2022年以来,新成立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四、行业类别和企业划型确认
(一)困难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对于参保登记的行业类型不属于困难行业,但经营范围包括困难行业业务的,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办理流程
(一)按照自愿原则,参保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行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新参保登记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划型、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二)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实填写《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2),进行书面承诺后,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三)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通过“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提出缓缴申请,也可到参保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或社保窗口提出缓缴申请。
(四)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无需再次申请缓缴。
六、缓缴费款补缴
(一)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于缓缴期满后的次月补齐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应于2023年9月底前将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完毕。
(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缓缴期限或承诺补缴期限结束后次月起依法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三)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