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发改价格〔2019〕6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
江苏省价格条例》《
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省物价局 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
江苏省价格条例》《
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省物价局 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引导市场房价合理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前,应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对短期内上涨过快、社会集中反映的与商品住房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的销售价格,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价格备案程序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建造达到预售节点(小高层及高层商品住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多层达到50%以上),且成品房有交付标准展示的样板房时,开发企业填写《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申请启动备案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在集体审议前派员现场察看形象进度。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定程序产生的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开展成本审核,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解决成本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开发企业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负责成本审核的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
(二)价格主管部门出具《商品住房成本审核工作通知单》,送达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
(三)开发企业向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提供《商品住房成本审核所需资料清单》及相关资料。
(四)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经营成本。
(五)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成本审核初步结论、成本审核报告书初稿、与开发企业就初步结论沟通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六)价格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核增核减的成本项目、依据和理由、调整金额等内容,与开发企业、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沟通,并由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出具《成本审核报告书》。
第六条 开发企业依据成本审核结论及相关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递交价格备案申请,同时提供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材料。
开发企业应全面、真实地提供价格备案材料。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限期补正。
第七条 对符合价格备案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集体审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暂缓备案,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第八条 开发企业按照价格备案决定报送价格备案申报表及一房一价公示表。价格主管部门制作价格备案回复表,交开发企业签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公示。
第九条 价格备案程序履行完毕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价一卷宗”的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备案资料建档保存,确保工作有据可查。
第三章 成本审核管理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制定新建商品住房成本审核规则,规范第三方成本审核机构的成本审核行为,提高成本审核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