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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 (局)、能源局、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能源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国发〔2010〕27号)精神,现就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职工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

  二、基本要求

  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职工安置责任,建立运转有序、信息畅通、工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安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方案可行。要落实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就业技能培训、再就业扶持、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有效保障职工权益。

  三、主要政策

  (一)促进职工再就业

  1、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8〕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国发〔2010〕36号)的规定和要求,将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中央及地方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向企业派驻工作组,召开就业政策指导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措施,帮助职工树立信心,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

  3、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职工,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落实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4、鼓励企业吸纳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应尽可能留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

  (二)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

  1、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2、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关闭、破产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要积极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协调,妥善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费用问题,确保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3、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妥善处理工伤人员待遇问题。对于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应到当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各地要按照 《 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三)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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