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通人社(L)〔2010〕128号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0〕27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4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通市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南通市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2.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二○一○年 十月八日
附件1:
南通市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0〕27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4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流动就业时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流动就业人员流动前由本人凭身份证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参保凭证,并填写《申请表》。
(二)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接受《申请表》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当场办理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经办机构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业务联)。
3.将凭证第二联(存档联)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4.将凭证第三联(个人联)交予参保职工。
5.处理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不足100元(含100元)的给予当场提现。
(三)流动就业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在终止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