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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1-02-10 泰地税规[2011]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所):

现将《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201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应当在2011年4月30日前办结。企业汇算清缴计算的应补税额,应当在2011年5月份正常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

二、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应当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税源管理分局报送,不必报送纸质资料。

三、市局将对各地201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情况实施专项考核,考核指标包括汇缴面、汇缴准确率等,具体考核要求另行通知。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全面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征收的准确性,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按季预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并确定应补或者应退(抵)税额,结清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按规定应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包括无租使用房产、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租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应当在办理第四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同时,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见附件一)。企业房产或土地不在同一地的,应当分别向房产或土地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

第四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所得税清算的同时办理注销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并报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第五条  企业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在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及时办结。确因审批流程等原因不能在汇算清缴前办结的,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如实、准确填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应当保存以下资料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一)房产、土地增减情况及相关权属资料(或租赁协议和无租使用协议);

(二)房产、土地对外出租的合同或协议;

(三)使用关联方房产、土地的情况说明;

(四)本期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说明;

(五)主管税务要求保存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企业实际预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少于实际应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补税;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九条  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企业了解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让纳税人知晓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