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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浙国税流﹝2002﹞19号 20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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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依据的资源综合利用文件失效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竹制品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丽国税[2001]1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