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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府发〔2006〕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长府发〔2017〕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