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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保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保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10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1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针对全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档案保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认定档案资料保管年限等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资料应作为长期档案、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机关区、县国家税务局逐户设档,作为静态资料单独进行保管。

二、关于认定档案资料保管内容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按认定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和纳税人有关事项发生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管。

(一)1997年9月1日以前认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必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必有);

3.上年度或者今年财务决算资料(必有);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非必有);

5.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非必有)。

(二)1997年9月1日以后认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必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必有);

3.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必有);

4.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必有);

5.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必有);

6.银行帐号证明及复印件(必有);

7.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必有);

8.合法的验资证明(必有,但分支机构和工商登记部门不要求提供验资的独资企业和合伙经营等企业除外,2007年3月26日后取消);

9.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签名的实地调查报告(必有);

10.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非必有);

11.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非必有);

12.市、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非必有)。

(三)2004年8月1日以后(商贸企业)认定的:

1.按上述本款第(二)点1-12项;

2.与企业有关人员的约谈记录(必有);

(四)辅导期满重新认定(商贸企业)的:

1.按上述本款第(二)点1-12项(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外),其他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再报;

2.纳税评估结论(必有);

3.约谈、实地查验报告(含企业在辅导期内申报情况,必有)。

三、关于认定档案资料装订问题

认定档案资料应按上述顺序(变更资料按时间前后)一户一档,用档案盒实行活页管理。

四、关于认定档案资料遗失重新建档问题

凡遗失部分认定档案资料的都要重新建档,内容按本通知第二点规定。按所管辖由分管区、县局进行重新建档,能在内部找到的资料,尽量在内部找(或复印);实在不能找的请企业提供复印件;企业也无法找到的,在征管系统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按综合征管软件上线时数据采集的要求将未录入的项目手工填写完整。所有重新建档资料均注明:“按区局桂国税函〔2007〕59号通知重新建档”,并落款年月日加盖公章。

对原与其他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