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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有效期3年】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

深文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我局结合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新要求,对《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20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20〕3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所规定的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包括原创研发资助、新型业态企业奖励、文创产品开发资助、“深圳文化企业100强”奖励、入驻园区中小微文化企业房租补贴、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等专项扶持计划。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已有规定,但未列入本规程的其他扶持计划,由相关实施部门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确定的经营范围;

  (三)申报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经营指标数据客观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统计数据;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具体扶持计划项目,还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本规程制定的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对深圳文化企业实施的具有原创性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属于本年度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领域范围;

  2.项目属自主开发,有较强的创新性,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4.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比例应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人员费和广告费总和不超过总额的50%。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

  (三)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原创项目。

  (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七条  鼓励文化企业发展基于科技创新、传统业态与新业态融合、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而形成的新型产业业态,对经认定的年度优秀新型文化业态企业进行奖励。

  (一)资助条件:

  1.产业业态具有文化与科技、创意、旅游及其他领域融合发展和业态创新的典型特征;

  2.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

  (二)资助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三)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程序,每年认定不超过30家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

  第八条  支持文化企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资金给予相应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属利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开发生产文创产品,以及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

  2.自主创新,拥有原创知识产权和原创产品品牌;

  3.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产业导向和示范意义。

  (二)资助范围:对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费用予以资助,主要包括: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

  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

  (三)资助标准:按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比例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申报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

  (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九条  定期开展“深圳文化企业100强”认定。认定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和统计数据排名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等指标结合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综合评定,前100名入选“深圳文化企业100强”。

  对自主申报且符合如下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一)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主申报参与“深圳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并入选“深圳文化企业100强”;

  (二)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

  第十条  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的中小微文化企业予以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一)资助条件:

  1.企业已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办公;

  2.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二)资助范围:每家企业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商铺类用房不得享受本补贴。

  (三)资助标准:按年度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上年已支付年租金50%,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申请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四)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市级特色文化街区(小镇)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资助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市级特色文化街区(小镇)。

  (二)资助标准: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奖励300万元,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奖励100万元,市级特色文化街区(小镇)奖励3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公共平台,服务园区或基地相关文化企业。主要包括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专业技术和设备服务平台、文化产业人才支撑平台、管理咨询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平台、文化产业数据支撑平台、园区管理监测平台、公共服务空间平台等。

  (一)资助条件:

  1.平台已建成(建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运营,并开展日常服务;

  2.平台有显著的公共性,服务对象以园区或基地相关文化企业为主,已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3.平台具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有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4.平台建成运营后,对提升园区(基地)运营管理和服务入驻企业经营水平效果明显;

  5.平台实际投入不少于50万元。

  (二)资助范围:平台相关的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运营管理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资助。

  (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开展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考核评估工作,推进文化产业园区提升管理运营和服务水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一)资助条件: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考核评估,认定为运营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

  (二)资助标准:优秀文化产业园区奖励50万元,良好文化产业园区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以引进国际文化创意资源、促进深圳文化产品走出去及孵化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要业务的中外共建文化产业园区、国际创意孵化中心建设。

  (一)资助条件:

  1.中外共建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的业务主要是引进和对接国际文化产业资源,孵化文化产业项目;

  2.园区(孵化中心)具备保障运营所需的场地、资金、管理人员等条件;

  3.已实际建成运营,园区建筑面积、入驻文化企业总数、引进或孵化文化企业或项目、累计举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活动等达到一定要求。

  (二)资助范围:对中外共建文化产业园区和孵化中心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运营设施设备购置、服务平台搭建、宣传推广等建设运营管理费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按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实际租金,以及不超过实际支出50%比例的建设运营管理费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四)评审方式:经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程序,认定为中外共建文化产业园区或“深圳市国际创意孵化中心”,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五条  对深圳市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文化类会展活动予以资助。受资助展会范围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布为准。

  (一)资助范围:对参展实际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用及差旅费(差旅费仅限于赴国外参加文化类会展人员,不超过2人)等予以资助。

  (二)资助标准:按实际参展支出总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三)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对深圳市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境外设立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分会场、举办文化产业展览交易活动予以资助。

  (一)资助范围:对办展实际产生的宣传费、场地租赁费、展场及展位搭建费,以及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用等予以资助。

  (二)资助标准:按不高于办展实际支出费用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文化企业拓展对外文化贸易,对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开展深圳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认定,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企业同时获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按资助标准高的资助专项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国家(深圳)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创新发展,对其提供的对外文化贸易促进服务,给予专项资助。

  培育发展深圳市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开展文化贸易基地认定奖励。文化贸易基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一)资助条件:

  1.有统一的运营管理主体和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2.文化贸易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已集聚不少于10家具有较强文化出口能力的企业,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3.建立适应文化出口创新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能为文化贸易企业、人才、资源、资本、技术和信息等集聚提供支持和保障体系。

  (二)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经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局党组会审定等程序,认定为“深圳市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九条  对文化消费场馆提升、文化消费品牌宣传推广、文化消费平台搭建等促进文化消费的项目进行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实施目的是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包括能显著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满足多元文化需求的文化消费场馆改造;围绕深圳品牌、深圳制造、深圳服务等所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支撑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统计监测等文化消费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文化消费类项目;

  2.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且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并对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发挥积极作用。

  (二)资助范围:对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费用予以补贴,主要包括:购置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活动场地搭建租借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按不超过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申报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文化消费项目。

  (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对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承办活动予以资助。

  (一)资助对象:文博会主会场承办单位和重大配套活动承办单位。

  (二)资助范围:主要对展会承办过程中发生的以下费用进行资助:

  1.专业展区补贴。包括文博会主办单位明确要求设立的展区、深圳市对口合作地区和对外(港澳台)文化交流重点展区,以及市场化运作存在困难但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的专业展区,补贴展位费和搭建费。

  2.特色专馆补贴。对落实国家战略、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专业馆给予补贴。

  3.招商补贴。对开拓海外市场、吸引海外采购商、提升文博会国际化程度的招商费用支出给予补贴。

  4.重大配套活动补贴。对主办单位、文博会承办单位、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举办的重大配套活动给予补贴。

  5.配套服务补贴。包括消防、安保、宣传等补贴。

  6.主办单位或上级部门要求给予扶持的其他费用。

  (三)资助标准:展区、展馆补贴主要补贴展位费,普通展位按不高于6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特装搭建按不高于12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主办单位有特别要求的除外),标准展位搭建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招商补贴每年不超过500万元。配套服务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重大配套活动补贴不超过50万元。相关补贴金额以实际支出审计结果为准。

  (四)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文博会优秀分会场承办单位予以奖励。

  (一)资助对象: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文博会分会场。考评工作根据《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资助标准:根据量化评分结果评定优秀分会场(一、二、三等奖),优秀分会场数量不超过本届文博会分会场总数的30%,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文化企业从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进行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已经获得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贷款用途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购买贵金属原材料贷款及贵金属租赁产生的利息不予资助;

  2.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重大或恶意违约行为;

  3.单个企业申报贴息贷款利息总额不低于5万元。

  (二)资助标准:

  1.非纯信用贷款。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笔贷款合同的贴息项目,同一授信合同下3个月内放款可视为一笔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12期),贴息比例不超过已支付利息总额的50%,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纯信用贷款(金融机构以无抵押、无质押、无企事业单位担保的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类贷款)。申报单位可以申报不超过3笔纯信用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已支付利息总额的50%,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贴息资助;同一笔贷款各级贴息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已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