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
《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
政策措施》操作指引
为全面落实《 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 河府〔2019〕63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申报时间
市科技局每年定期根据《政策措施》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符合《申报指南》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个人资助或奖励的,以申请人地址为依据);
2、申报事项符合本《申报指南》对应条款。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登陆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www.hysti.gd.cn)在线填写项目申报相关材料(详见各条款操作指引),线上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纸质材料一式3份,签名并加盖印章后送所辖科技部门。
2、申报事项证明材料: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详见各条款操作指引),必要时出示原件。
三、申报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报事项,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及资金指标文件,由所辖科技和财政部门按项目资金来源及相关规定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一事项符合多条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只以最高标准给予支持。具体申报办理流程如下:
申报办理流程图
项目分:A类(定性类)、B类(竞争类)。C类(一事一议类) A类(定性类):由市科技局依据上级部门认定文件或者依据相关佐证材料及专家现场考察意见予以核定。 B类(竞争类):由市科技局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随机抽取专家,采用“双盲”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到现场考察。 C类 (一事一议类):按“一事一议”的操作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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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注册(必要时携带证件的原件到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核对),经所辖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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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
A类 |
线上审查通过 |
3、审定或专家 评审 |
5、报批及文件 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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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 |
“申报项目状态”显示“等待,请提交纸质材料”时,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交至所辖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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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拟立项项目、支持资金报市政府审批后,分别下达项目立项、资金分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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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报主体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线上填写并提交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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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注册后即可通过线上提交申请书及上传所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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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立项及资金文件,由县(区)科技局、财政部门向辖区立项单位下发(转发)立项、资金文件,并组织兑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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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讨论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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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政策措施》项目类别 A类(定性类):是指已立项或实施,按《政策措施》规定给予一定金额资助的项目,包括第1(1)、2、3、5、7、8、9、10、11、12、13(1)、15、16、17、18、19、20、21、23、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40、41、44、46条; B类(竞争类):是指通过竞争性评审获得立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第1(2)、14、22、42、43、45条; C类 (一事一议类):是指特事特办事项,包括第4、13(2)条。 |
A类 |
7、 财政部门 拨付资金 |
市直项目支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区)项目市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划拨到县(区)财政。县(区)项目统一由所辖县(区)财政按资金来源负责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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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县(区)项目由申报主体填报《xx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并交所辖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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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 |
四、具体操作指引
申报主体先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再按每年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在线申报的方式申请相应资金支持。
各条款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第一条:支持参与应用基础研究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实施并获得科技部门立项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按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立项分配资金的3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我市进行试验、中试的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项目投入资金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项目产业化后,按该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税收)的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参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当年获得科技部门立项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2、应用基础研究转化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且在我市开展试验或产业化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产业化项目已对地方产生税收。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参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①科技部门立项文件;②项目合同书。应用基础研究转化项目:①科技部门备案文件;②项目投入资金证明�项目纳税凭证);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对“应用基础研究转化项目”市科技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申报指南。
第二条:支持联合组建创新创业团队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联合组建团队开展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对申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并获认定的科研团队,分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三个档次给予资助,对入选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按照省补助额度的50%进行配套。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团队;2、当年入选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单位)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当年认定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文件或入选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三条:促进高端创新平台共建共享
对我市建设或参与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平台最高200万元。对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到我市设立分校和分支机构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对我市创新主体共享粤港澳大湾区大科学装置及科研基础设施的,按其所缴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高端创新平台建设:当年建设或参与建设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已获科技部门认定)的我市企业或机构;2、科研机构建设:所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为我市新建立的,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已投入使用;3、服务费补助:共享湾区科技装置且经科技部门备案的企业,合作单位无关联。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高端创新平台建设:①机构设立批复文件;②项目合同书。科研机构建设:①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②关键仪器设备实物照片;③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现场考察意见。服务费补助:①科技部门备案材料;②缴纳服务费凭证;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对“共享湾区科技装备和设施服务费补助”市科技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申报指南。
第四条:引导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市布局
对超级计算机中心、大数据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市落地建设的,在建设规划、用地指标、开办运营资金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相关说明:本条款属于“一事一议”范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操作流程(附后)办理。
第五条:支持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交流
对与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在我市举办各种形式的人才沙龙、院士峰会、学术论坛、专题讲座、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机构,按活动实际支出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活动最高50万元。鼓励粤港澳大湾区青年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在我市建设的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可直接享受省级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
(一)申报条件:
1、交流活动补助: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种形式的人才沙龙、院士峰会、学术论坛、专题讲座、人才培训等活动;2、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交流活动补助:①活动备案(批复)文件;②活动的支出明细及凭证;③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科技部门认定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项目参照省级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实施。
第六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
建立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直接跨地区拨付使用机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向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开放,支持单独或牵头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赋予粤港澳大湾区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自主权。
相关说明:具体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研人员约定科技成果权属,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允许转化收益的70%以上用于奖励研发人员和直接贡献人员。
相关说明:具体按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科研约定协议实施。
第八条:强化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力度
对新引进或认定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新认定或全职引进的每人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柔性引进的每人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工作经费。
(一)申报条件:
当年新引进或认定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引进类:①我市用人单位与“两院”院士、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等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合同。其中全职引进的需签订期限为5年以上的合同,需提供工资流水和河源缴交社保证明;柔性引进的需签订期限3年以上的合同,且每年服务河源时间不少于3个月;②高层次科技人才拥有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的证书或国家科技奖励证书。认定类:为我市服务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当年认定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的证书或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励证书;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
第九条:提高企业人才贡献补助
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三年内给予薪酬贡献奖励:工资薪金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技术人员,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额度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的高管人员和技术人员;2、工资薪金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以税务部门为准);②工资薪金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一年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证明);③缴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年度清单及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关资料);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由企业代为发放。
第十条:加强科技人才社会保障
对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参加企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
(二)操作流程:
参保人(市高层次人才)到达退休年龄后,缴费不满15年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税务征收机构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凭身份证及有关档案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养老待遇,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办理地址:
参保地税务征收机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加强科技人才子女入学保障
对我市引进的创新创业科技人才的子女,要求在我市入园或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与其工作或服务地区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按就近入学原则,凭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材料及相关居住证明,由当地教育局招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辖区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一)申请对象:
我市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科技人才。
(二)申请材料:1.高层次引进人才认定证明;2.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父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须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3.河源市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三)操作流程:
1.新生入读:①登记:秋季新学期报名前两周,适龄子女有需要就读起始年级的,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关教育局教育科(股)进行预登记;②审核:对报名人员提供材料进行审核;③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接受监督;④报到: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引进人才适龄子女获得相应入学资格,由教育局出具名单录入招生系统,由录取学校发出入学通知;
2.中途转学: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学校(幼儿园)的,转入学校(幼儿园)有空余学位,可根据人才意愿安排转入就读。
(四)受理部门: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县(区)教育局教育股,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
(五)相关说明:1.实行电脑派位的幼儿园,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与户籍生同等待遇参与电脑派位,未取得派位资格的由家长自行选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2.其未尽事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试行科技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技术人员(工资薪金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在我市购买成套市场商品住房,连续5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住房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购房总额的10%。
(一)申报条件:
1、工资薪金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技术人员;
2、必须是在我市购买的首套房。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②工资薪金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一年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证明);③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技术人员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相关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年度清单及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关资料);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
1、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由企业代为发放;
2、均符合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只可补助其一,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提质激励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及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增长部分按30%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首次晋级50亿元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的企业;2、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3、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企业;4、首次晋级50亿元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
通过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的企业:提供当年通过的各级创新型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的批准文件;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①达到规上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首页加盖税局公章);②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说明: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市对上规企业相关政策的扶持;
企业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奖补:①提供晋级当年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首页加盖税局公章);②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晋级50亿元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晋级50亿元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市对上规企业相关政策的扶持。
第十四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中间试验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创新成果中试、应用示范与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持续创新,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推进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对企业开展的重大中间试验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中试研发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支持。
(一)申报条件:
1、主营产品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发展发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及其它相关领域,聚焦企业、产业发展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我市乃至国家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2、中试项目要有明确的技术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需求等;
3、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以税务部门办理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为重要核算依据),承诺并有能力保障需求项目的科研投入,且能够提供项目研发实施的支持和配套条件;
4、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相关说明: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发布年度中试项目申报通指南。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
对首次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当年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批准文件;②入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批准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当年在库培育、当年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的企业可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的支持。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补助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市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50-200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
(一)申报条件:
1、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搬迁;2、需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备案登记;3、搬迁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对企业整体搬迁备案登记的批复;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③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及审计报告;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相关说明:对获得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叠加性奖补(高企奖补)的整体搬迁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该条款的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补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除土地转让、股权转让之外的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文件;②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及审计报告;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科技型企业引进激励
鼓励大学科技园、民营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统筹运用财政奖补资金灵活制定科技型企业引进资助政策,连续5年按平台园区内企业年度对注册地财政贡献部分增量的50%给予运营主体奖补。
(一)申报条件:
经省认定的大学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申报单位资质认定文件;② 科技型企业引进资助政策(如种子资金、风投资金等政策)及具体落实案例(含相关协议、资金拨付证明);③ 平台园区内企业年度对注册地财政贡献部分增量的核算凭证(涉及相关企业当年与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④平台园区内企业引进协议;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支持研发总部建设
对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的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并对其新增科研贷款所需支付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贴息扶持。
(一)申报条件:
1、所迁入的研发总部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
2、研发总部固定资产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
3、科研贷款为迁入我市后所发生科研贷款,且履行正常还贷。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②关键仪器设备实物照片;③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迁入后所发生贷款)利息支付凭证;④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现场考察意见;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1、本条款所指的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
第二十条:支持技术型企业研发投入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税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确认的企业研发费用数额)按2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已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评价入库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需在税务部门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获税务部门受理确认;
3、企业需按科技统计工作要求完成R&D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②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③ 完成统计部门R&D数据报表的截图;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相关说明:核算企业享受该条款年度扶持资金额度时,应扣除企业当年已获得市、县级财政类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技术研究开发类项目)扶持资金以及本文第二十一条研发设备购置、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配套相关补助资金。同时,申请该条款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年度的技术改造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支持研发设备购置
对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2、所购置的单个科研设备为当年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而新增、购置价≥10万元、且报市科技部门备案。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科技部门报备证明;②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发票;③关键仪器设备实物照片;④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现场考察意见;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当年评价入库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关键仪器设备补助,市科技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布申报指南。
第二十二条:实施重大(重点)科技专项
加强与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对接,吸引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和成果在我市开展延展性研究、产业化应用与转化落地。对承担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单个项目予以最高200万元支持。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相关说明:1、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而实施,由市科技局编制《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公开接受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立项需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答辩、公示、上报审批、签订合同等环节,具体按照《市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的规定执行;2、本资助所需资金100%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实施科技项目配套
对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其所获拨款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的配套支持;其所获拨款额超过100万元的,其超出100万元部分,给予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国家、省科技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和国家、省财政部门的资金指标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不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科技自主研发平台的补助项目;2、申请主体必须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3、所获立项资金额高于10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计算公式:配套资金(万元)=(N-100)×5%+30(N表示立项项目获得国家、省支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加快园区改革创新发展
鼓励市高新区、江东新区、各县(区)产业园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各县(区)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深化园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园区主要领导应由所在县(区)党政领导成员兼任,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兼任园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赋予园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
相关说明:按组织部门文件实施。
第二十五条:促进高新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承担。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批的各级产业开发区、产业示范区、基地、科技园区等。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当年获批的各级高新区、产业园区认定批准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本资助所需资金100%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六条: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发挥科技园区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资助。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产业园区。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认定文件(扫描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对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一)申报条件: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产业园区。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认定文件(扫描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本资助所需资金100%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
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省市协同,合力推进,对省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给予叠加协同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省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企事业单位。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获得省科技创新券支持证明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对社会组织、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利用科技成果在我市实施智慧城市、智慧校园、智慧社区和远程医疗等项目给予支持,按技术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当年利用科技成果在我市实施智慧城市、智慧校园、智慧社区和远程医疗等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等第三方机构。涉及财政投入类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实施智慧城市、智慧校园、智慧社区和远程医疗等项目的项目合同书;②技术合同登记证书;③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票和支付凭证;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三十条:培育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科技部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在经科技部门公开遴选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实现交易的双方至少有一方属河源的技术交易,对平台运营单位按相关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3%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经科技部门公开遴选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的认定批准文件;②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③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实行交易的成果交易合同和发票;④平台运营单位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促进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开展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前3年每年按其场地租金的50%给予支持,最高5万元;前3年每年按其科技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支持,最高15万元。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已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
科技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支持: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B.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科技服务机构运营支持: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②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
科技服务业是指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和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激励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经纪人给予每人2万元一次性资助。
(一)申报条件:
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技术经纪人。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技术经纪人资质认定证明材料;②技术经纪人与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③ 技术经纪人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案例佐证材料(至少3项以上成功案例或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三十三条: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
加快军民技术融合发展,对参与军方资质认证,其中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认证,每通过一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对以高校院所、军工企业为主体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获得军方资质认证;2、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武器装备认证补助:军方资质机构认证证书;军民创新平台补助: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三十四条:实施科学技术奖励配套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5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承担。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国家、省、市获奖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在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1、本资助所需资金100%由市财政承担;2、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具体详见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
第三十五条:鼓励创新创业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支持;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赛区)并获得复赛入围资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支持,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我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1 万元的支持;获奖项目落户我市的,视项目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扶持,对重大科技项目落户的按“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政策支持。鼓励我市青少年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大赛,对在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和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支持。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复赛入围资格和获奖项目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由科技部门主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复赛入围资格;2、由科技部门主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大赛通知;②当年获得复赛入围资格的证明文件;③当年获得奖项的授奖文件或证书;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本资助所需资金100%由市财政承担。
对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由科技部门主办的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大赛通知;②当年获得奖项的授奖文件或证书;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本资助所需资金100%由市财政承担。
对我市青少年参加各级科技创新大赛的获奖支持。
(一)申报条件:由中国科协、省科协、市科协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项目。
(二)操作步骤:
提供证明材料:①大赛通知;②当年获得奖项的授奖文件或证书。
(三)相关说明:1、本资助所需资金100%由市财政承担;2、本条款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支持组建技术创新平台
对新组建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对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对新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支持。对批准组建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获得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海智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资格的各类科技自主研发平台。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科技自主研发平台认定或评估文件;②当年建站批文;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由科技部门认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认定;海智基地由中国科协组织认定,省级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由省科协组织认定。
第三十七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对新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省考核优秀并获得省事后补助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市按照省补助额度的20%进行配套,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获得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2、当年通过省考核并获得省事后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①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文件;②科技部门动态考核评价文件和补助资金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三十八条:促进孵化载体提质增效
推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一址多照”制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对参加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运营评价,获得通过优秀评价给予10万元支持;对参加广东省孵化器运营评价的孵化器,获A等级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获B等级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认定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相当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标准按河源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对参加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运营评价获得优秀评价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主体参加上一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优秀评价。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当年参加市级运营评价并获得优秀评价的证明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当年度同一孵化载体同时获得省级运营评价A、B评价及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价的,以获得最高评价进行支持,不可重复申报。
对参加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获得A、B评价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主体参加上一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A、B评价。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参加省级运营评价并获得A、B评价的证明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当年度同一孵化载体同时获得省级运营评价A、B评价及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价的,以获得最高评价进行支持,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九条:加强创新平台的监测评估
对参与科技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各类创新平台。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绩效评价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后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列入黑名单或取消资格。
相关说明:具体按市科技部门发布的绩效评价通知实施。
第四十条: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对在我市注册并投资我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每年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支持,单个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支持最高100万元。对投资于我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年后出现损失的创投机构可按其损失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最高补贴500万元。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评级通过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担保服务并承担100%贷款损失风险的,按承担无抵押贷款风险金额的3%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最高200万元。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扶持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并投资我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A.投资机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B.所投企业材料(营业执照、在孵企业相关佐证材料、股东变更信息、投资协议、银行入资证明等);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详见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兑现通知。
创投机构机构损失补助
(一)申报条件:
对投资于我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年后出现损失的创投机构。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A.投资机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B.所投企业材料(营业执照、在孵企业相关佐证材料、股东变更信息、投资协议、银行入资证明等);C.项目投资情况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退出或清算情况等材料;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详见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兑现通知。
第三方服务机构风险担保补助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注册(工商、税务登记等)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评级通过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担保服务并承担100%贷款损失风险的机构;2、金融服务机构与所担保的企业无关联。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A.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河源分中心(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的企业贷款证明;B.合作银行提供的实际支付担保资金证明材料(相应发票复印件);C.双方无关联证明材料;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详见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兑现通知。
第四十一条:支持科技信贷发展。
对通过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发生的贷款且履行了正常还贷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支持,按贷款利息(科技信贷风险金承担部分)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通过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发生贷款的企业;2、贷款企业履行正常还贷。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A.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河源分中心(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出具的贷款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贷款结清证明;B.银行贷款证明(借款合同、借款借据);C.实际支付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所承担部分利息凭证(相应发票复印件或还款明细表);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贷款为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所承担部分。
第四十二条: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
实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提质增效行动,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当年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当年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认定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发布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十三条:支持农业科技孵化器建设。
以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园等为载体,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科技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当年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当年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认定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发布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十四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农业类高校、科技院所在我市建设中试基地。
对粤港澳大湾区农业类高校、科技院所在我市单独或联合我市企业建设中试基地,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30%给于一次性资助,单个基地最高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当年在我市建设中试基地的粤港澳大湾区农业类高校、科技院所等。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证;②与我市企业或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中试基地建设协议;③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背景、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等);④科技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意见;⑤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试基地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报告;⑥其它证明材料;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统一报送科技管理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发布中试基地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十五条:支持科技扶贫产业基地建设。
鼓励建设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扶贫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科技扶贫产业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扶贫产业基地建设单位。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市科技扶贫产业基地认定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三)相关说明: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发布市科技扶贫产业基地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十六条:支持科技特色镇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镇协同创新平台(综合性服务平台),按省资助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平台最高100万元。对广泛应用智慧停车、无人商场、智慧安防、互联网+应用平台等高新技术的,并完成省级特色小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对获得省经费支持的专业镇协同创新平台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省科技部门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的专业镇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单位。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科技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②财政部门的资金指标文件;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对广泛应用智慧停车、无人商场、智慧安防、互联网+应用平台等高新技术的,并完成省级特色小镇验收的支持。
(一)申报条件:
当年完成验收的省级特色小镇建设单位。
(二)操作步骤:
1、在线填报:申报主体在线填报《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线上传如下材料(扫描件):①省级特色小镇认定或建设文件;②省级特色小镇建设专家验收意见;
3、上交纸质材料:科技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打印书面材料(含在线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签名(盖章)后送交所辖科技部门;
4、请拨资金:申报主体到所辖财政部门请拨项目资金,具体按市、县(区)财政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关于本政策相关说明
一、关于“一事一议”重大项目资金支持的说明。
1、申报流程:本《政策措施》“一事一议”重大项目申报流程:1、申报主体自愿申请;2、所辖县(区)政府审核推荐;3、市直相关部门审核;4、提交市委或市政府研究决定。
2、相关说明:申请获得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中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
二、相关名词解释
1、地方财政贡献量——是指企业或个人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非本地户籍人才的人才引进方式。
附件:
1、河源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河源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申报书;
3、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