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30 来源:徐州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政府第31号令)、《
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 (
苏政发〔2017〕114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苏财综〔2017〕2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徐州市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
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编制部门预算的财政拨款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金额缴纳。其他各类非企业用人单位,安置比例1%以下的按55%征收,安置比例1%(含)-1.5%的按40%征收。
2. 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安置更多残疾人就业,对我市市区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比例:
(1)安置残疾人比例1%以下:1-500人的部分按55%征收;501-1000人的部分按40%征收;1001-3000人的部分按20%征收;3000人以上部分按15%征收。
(2)安置残疾人比例1%(含)-1.5%:1-500人的部分按40%征收;501-1000人的部分按30%征收;1001-3000人的部分按10%征收;3000人以上部分按5%征收。
3.各县(市)用人单位的征收比例及大、中型企业分档征收比例的设置由本县(市)自行设定。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20年征收比例。
2019年江苏省的社会平均工资为77340元。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2020年7月1日-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