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7〕2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23)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3〕12号)规定,决定修改。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由相关责任单位重新起草,并按程序印发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5日
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亳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的活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我市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着力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包括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组织。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市政府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3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治理达标;
(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申报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按行业规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事件;
(四)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之月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 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将根据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细则,以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县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开展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经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得分高于500分的企业方可进入现场审核)后,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报告进行综合排序,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不得低于550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得低于500分。如当年申报企业没有达到规定分值,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办公室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所列相关情形反映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