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淮政〔2018〕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7〕127号),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和中国碳谷•绿金淮北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坚持依法管理,支持与规范并重,坚持公益导向,综合施策。以分类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提升治理水平,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根据党章党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要求,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按照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民办本科高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民办高职院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设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县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技工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党组织必要的活动经费、活动时间和活动阵地等,保证党务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相关待遇。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推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书记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体系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非营利性、营利性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县区决定。(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放宽办学市场准入,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实施社会力量办学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支持社会资金和民办学校依法依规投入学校项目建设。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专项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规范融资。允许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实行民办学校收费分类改革。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税务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
(五)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对采取PPP模式建设运营的教育领域项目,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
(六)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产权流转要纳入所在县区政府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操作。
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或者备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认真落实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向优质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县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公办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标准。高中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除办理过户手续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各县区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依法自主办学。扩大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县区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在我市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一)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相应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接受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要建立完善财务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定期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向社会发布前送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一)明确办学定位。重点扶持发展办学起点高,办学条件好,特色突出、高品质的民办学校,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向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转变,努力增加特殊群体急需的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和引导民办中小学校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建设、同步培训。鼓励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要本着“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规范教师选聘标准与流程,严把入口关。强化教师培训培养,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激励机制,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强化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归属感和获得感。(市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