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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6〕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16年8月29日


淮北市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前款规定的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以来未开展过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第三条  市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拟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具体流程和措施,指导全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市、县(区)两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一)设立3年以上或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企业;

(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

(四)企业分支机构未注销完结、对外投资未清理完结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信息,或者企业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七)申请注销登记材料经营状态数据与年报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一致的;

(八)涉及案件处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或其他司法机关办理之中的;

(九)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十)利害关系人事先通过法定形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的;

(十一)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本办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署的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承诺书。承诺属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如企业存在未了债务,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依法承担责任。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后,企业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为十日。

利害关系人认为企业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或者不适宜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异议人签署的载明异议各方的情况、异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正式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并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企业。

企业登记机关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