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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6〕469号 199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现就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
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款”下设置“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三个项级科目。
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

二、关于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用“一般缴款书”,以“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