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串场河空间风貌管控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串场河空间风貌管控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串场河空间风貌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统筹推进串场河沿线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串场河这一盐城的母亲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串场河流域两侧从事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与串场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河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空间风貌管控范围,是指《江苏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确定的两淮盐业文化遗产组群范围、《盐城市串场河沿线空间塑造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及其两侧风貌影响范围(盐城市域串场河沿线串联的城、镇、村,以串场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为引领,统筹推进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区域)。其中,重点区域包括:盐城市主城区、东台市、阜宁县城区滨水两侧800-1000米的范围(沿滨水区1-2个街区),沿线滨水建制镇镇区及自然村落。郊野段滨河生态空间,原则上两岸各50米的范围。
第二章 空间规划与风貌指引
第四条 落实空间规划。沿河各县(市、区)、镇、村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融合《盐城市串场河沿线空间塑造规划》,明确串场河保护和滨河生态空间,岸线控制和空间开发利用等范围和要求。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串场河流域的保护和利用须符合新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 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划定串场河沿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梳理串场河沿线空间特色,明确串场河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地段,开展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化串场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保护,鼓励引导文化创意、文化旅游、休闲游憩、绿色现代航运等与串场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功能建设,协调河道岸线功能分区,合理安排与主导功能相符的产业布局。
第六条 塑造空间特色风貌。加强串场河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探索建立总建筑师制度,编制串场河风貌塑造导则,开展全域风貌塑造,梳理特色资源,划定重点塑造地段,有序开展串场河沿线城乡更新工作,促进城乡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传承盐城水乡人居、城河共生文化,实现城市、城镇风光与串场河风光协调辉映。
第七条 空间风貌引导。根据岸线功能分区及空间主导功能差异,开展空间风貌指引,体现各段文化发展特征,并与串场河整体环境风貌相协调,注重海盐文化、水利水工文化、自然生态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等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一)串场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与风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保护规划要求进行管控,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对沿线水利水工文化物质遗存的保护,包括相关古遗址、古井、古桥、古堰(堤)、古闸、古河道、潮墩与烽火墩、滨水城镇格局等,并鼓励沿线县(市、区)、镇系统开展串场河与古运河之间的联系与相互影响的研究。
(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加强沿线城市界面、滨河风貌管控,控制城市景观视线走廊,整体保护串场河沿线空间形态,在城市更新和重要历史文化风貌区注重历史文化风貌塑造,并逐步改造与沿线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重点区域、滨水空间、历史文化风貌区等新建项目建筑整体高度应与周边大多数建筑平均高度相协调,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
(三)生态用途和农业用途区域内,在保护现有资源和尊重历史环境的前提下,以农田与自然郊野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塑造苏北平原田野风光、里下河水网地区湿地风光、水乡田园风光等各具特色的风貌景观。
(四)村庄建设区域内,应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彰显历史文化传承和串场河水生态文化独特魅力,对乡村地区分类分区整体风貌、建筑形式以及色彩等要素进行管控,体现田园风光和本土特色。
第三章 整治修复与建设
第八条 强化统筹治理。秉承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加强政府引领,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治河护水与乡村振兴、全域旅游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串场河沿线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一)串场河沿线全面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河湖长制,落实属地责任。
(二)对沿线河流、河岸、河滩、林地、湿地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河流、河岸、河滩、林地、湿地、农田综合治理,沿线水产、畜禽养殖逐步依法退出,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出入串场河的支流水体生境自然恢复。
(三)加强沿线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河道保洁、清淤疏浚;依法处置河堤、河岸违法建设、沿线违规小散乱码头和其他违法设施。定期对在用的串场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进行排查、修复、改造、提升,确保与串场河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加强通航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串场河航段运输船舶禁限航规定。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实现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处理。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动力船舶。
(五)实施沿线区域截污纳管建设。依法拆除或者关闭串场河河段的现有非法排污口,在不具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沿线区域,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九条 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按照相关规定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坚持以用促保,活化利用。在不改变原有风貌的前提下,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结合文化公园、遗址公园建设保护工作,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同。
第十条 加强不合理用地空间腾退。对于违规占压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置整改,对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逐步搬离;鼓励、引导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向城区、镇区或农村集中居住区集中;工业企业按照“优先腾退停产企业、低效企业”的原则,逐步腾退。滨河生态空间内腾退的土地,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后,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推进滨河空间生态修复。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城市、集镇段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整合搬迁腾出绿化空间,依托水系河网,采用规划建绿、见缝插绿、拆违建绿、立体植绿、留白增绿等方式,增加城镇绿地、推进串场河生态修复。农村段,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建设农田林网,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形成浓郁的绿色网络。积极打造滨河绿化防护生态屏障工程,构建与串场河文化相融合的沿河生态景观带。
第十二条 加强岸线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维护岸线基本稳定。项目占用岸线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鼓励布局绿色产业。串场河沿线地区鼓励加快发展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业,优化串场河沿线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环境,提升历史经典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传统手工艺与现代创意产业深度融合。
鼓励和支持沿线地区培育壮大文化产业,提升文化产业园区集聚水平,开发与串场河文化密切相关的内容创作、创意设计、媒体传播、会展演艺、版权贸易等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智慧广电、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业态。
第十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公共空间治理,大力推进生态河道建设,采取沟、河、渠堤坡工程防护与植被防护等措施,加强长效管护,整合村庄环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制度,补齐农村改水改厕、乡村物流、宽带网络等短板。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建设,利用废弃闲置地增加村庄绿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打造彰显串场河文化内涵、乡村传统肌理和景观格局的村落集群,建设传承运河文脉、留住乡愁记忆、体现现代文明的幸福家园。
第四章 空间风貌管控
第十五条 强化涉及串场河沿线空间风貌管控。按照全线流域规划,结合城、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各县(市、区)组织编制串场河沿线区域的重点区域、滨水空间、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并研究实施。规划明确区域风貌与特定要素的管控要求,指导重要地区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增强串场河沿线高度、视廊、天际线等空间控制、风貌塑造的管控。
第十六条 加强进入串场河沿线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保护城、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注重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