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5]92号 二○○五年五月九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农业厅制订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
省农业厅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是关系被征地农户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精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程序不规范、补偿费不到位、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正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户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失地农户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一)明确分配范围和性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
决定》)要求,土地补偿费中,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部分不能低于80%,由农户自主安排使用。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分配使用的报批程序及账务处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经村委会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事后须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财务流程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各级农业和农经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