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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成市监发〔202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成市监办〔2022〕47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到期日2026526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的意见》已经市局2021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的意见


为规范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川市监发〔2020〕98号,以下简称《省市监规定》)、《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省药品规则》)、《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省市监基准》)、《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省药品基准》)等5部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总局、省局和市局一系列文件组成,相关文件层次分明、衔接有序、内涵丰富,依据了136部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656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同构建了我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有利于规范和监督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有利于保障各级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我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因此,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为我市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优先遵照执行《省市监基准》、《省药品基准》、《省市监规定》、《省药品规则》

《省市监基准》、《省药品基准》、《省市监规定》、《省药品规则》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层级较高,涉及食品、产品质量、商事登记、不正当竞争、价格、药品、医疗器械等各个方面,内容详细,囊括大多数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事项。办案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优先遵照执行。

三、《市市监基准》作为省局文件的有效补充

市局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精神,对我市现行有效、即将生效的200余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排查出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文件18部,行政处罚事项57项,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后,依据《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11部法律规范拟定了35项裁量基准(未纳入基准的处罚事项详见附件5),形成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市市监基准》,见附件4),应作为省局文件的有效补充。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市监基准》未制定相应适用规定,应直接适用《省市监规定》、《省药品规则》。相关规定有最新版本的,应及时适用新版本。

(二)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上位法有规定且与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不一致或冲突的,依据上位法执行(具体内容见《市市监基准》相关备注)。

(三)因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或部门职能调整等依法应当新增、取消、下放、变更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情形的,自权力事项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整相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本意见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未纳入基准行政处罚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