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1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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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统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资源,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不断提升对困难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由金融机构打卡的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泰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泰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材料。
(二)审核。乡镇(街道)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区)残联,市(区)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市(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