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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医保待遇〔2022〕93号

各辖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常州市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待遇保障政策

(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1级的濒危病人和2级的危重病人,在门(急)诊实施紧急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不计算起付标准,不计算住院次数。

(二)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3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明确需要留院观察,并且在留院观察后直接转住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不计算起付标准,不计算住院次数。

(三)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3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明确需要留院观察,留院观察后未直接转住院的,按照门诊支付政策享受待遇。

二、明确工作措施

(一)规范诊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对患者实施分级分类治疗。要规范病历和抢救记录的管理,经参保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将参保患者门(急)诊留院观察病历记录和急危重伤病抢救病历记录视同住院病历管理。同时,要与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刷卡结算待遇,并做好相关病历资料(或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