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9·5”泸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22〕39号
甘孜州、雅安市、凉山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9·5”泸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持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9·5”泸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持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一)给予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对灾区市(州)给予包干补助支持,由灾区市(州)政府统筹用于住房重建和城乡建设、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组织动员慈善组织精准对接重建需求,创新设计慈善项目,积极开展慈善捐赠。
(二)给予地震灾区综合财力补助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因灾财政减收增支较大的地区给予财力补助,重点用于地震灾区党政机关正常运转和基本民生保障。
(三)给予灾后恢复重建债券资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单列新增债券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二、税费政策
(四)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对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金融政策
(五)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支持力度,满足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用资金需求。鼓励和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大额存单,扩大可贷资金来源。采取展期、续贷、调整还款计划、下调贷款利率等措施,帮助受灾企业和居民渡过难关。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开发专项授信产品或拓宽现有信贷产品适用范围。
(六)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通过向上级申请专项额度、适当调整区域融资政策、下放授信审批权限、优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措施,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机构充分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以及新增贷款额度,加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本金和中长期贷款支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优化审批流程,鼓励授信额度、贷款利率、抵押担保条件等方面对灾区企业给予适当优惠。
(七)实施农房重建优惠信贷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根据灾区农房重建中的实际信贷需要,及时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对有经济偿还能力、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的受灾群众,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满足农房重建贷款合理需求。支持灾区对农房重建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八)支持灾区拟上市企业培育。支持将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灾区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九)发挥保险资金保障作用。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灾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引导保险机构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产品,满足灾后恢复重建、灾区企业和居民的多层次保险需求。
(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公司在灾区扩展业务,加大对灾区企业融资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在灾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降低至不低于5000万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支农支小作用,提供多元化、灵活性融资服务。
四、土地政策
(十一)指导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深化完善灾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编制完善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片区乡村规划,科学划定灾害安全防护范围,科学布局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国土空间布局。
(十二)统筹保障重建用地指标。积极指导地震灾区用好用足预支规划指标,指导积极盘活存量用地,提高批而未供处置率,产生更多计划指标,全力保障灾区恢复重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项目落地。国家重大项目和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省重点项目,所需用地规划、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其他项目,使用所在市(州)的预支规划指标和当年处置存量土地核算产生的计划指标保障。预支规划指标不足时,通过统筹安排全省已核减预支规划指标方式予以倾斜支持;所在市(州)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当年年底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支持。
(十三)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范围。对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的省级以下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发展项目等,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和拟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对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州)域范围内补划。
(十四)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由灾区市(州)政府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对灾区急需动工并报批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和批次用地,补充耕地指标首先在市(州)范围内统筹解决,仍无法解决的,允许市(州)政府借支省级库存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2年内归还同等数量、质量和粮食产能的指标。
(十五)建立用地审批快速通道。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报省级办理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手续的,纳入“绿色通道”,实行远程申报、容缺审查、即报即审、全程辅导,审批时限在承诺时限基础上压减30%。对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自然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由自然资源厅办理;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需自然资源部审批先行用地的,自然资源厅积极配合甘孜州、雅安市、凉山州向自然资源部汇报争取、加快审批。
(十六)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增减挂钩计划指标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足额保障,其中雅安市拟实施的不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区实施规划,按程序实施后,其项目验收和核查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余增减挂钩项目立项、验收、核查均按现有规定执行。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易地重建的村庄(农民集中建新区),可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并报批。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准后,可预支使用50%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每个受灾县(市)预支规模不超过1000亩,并在2年内归还。
(十七)保障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砂石资源。对地震灾区灾后重建需要新设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的,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在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距离、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纳入“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灾区重建所需砂石土设置储量规模为小型、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的采矿权,服务期限与灾后重建专项规划期衔接一致,到期后及时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并按程序注销采矿权。支持登记采矿权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处理,在矿山开工建设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五、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十八)加大就业援助支持力度。地震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致贫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在灾后恢复重建中,支持开发灾害监测、环境清理、治安维护等公益性岗位或临时性公益岗位,优先安置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十九)促进受灾群众就业。对灾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灾区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灾区群众,给予一次性单程的公路、铁路或水运交通费补贴。对组织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十)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支持灾区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适当提高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对参加救灾表现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实施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援助,选派规划建设、地灾防治、旅游文化、生态保护、产业经济等领域专家团队到灾区开展智力服务活动。在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项目方面给予支持。
落实上述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至灾后恢复重建结束。
六、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保护政策
(二十一)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指导灾区开展震后地质灾害应急排查和调查评估。支持按照“能搬则搬、应搬尽搬,避让优先、适度疏解”的原则,加强相关政策及资金整合,统筹做好地震灾区受威胁群众搬迁安置工作。支持对险情紧迫、威胁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开展排危除险,根据轻重缓急对重大隐患点开展工程治理,对震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修复维护。支持灾区完善“人技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加强隐患识别成果运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技术力量,提升防灾救灾能力。
(二十二)支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支持贡嘎山东坡磨西台地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实施,持续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优先支持地震灾区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设。全面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市(州)不足部分从省级林地定额中保障。加强灾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创建省级生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