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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4〕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统筹谋划,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原则,高水平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管理、研究、阐释”五大维度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守正创新、激发活力,全面推动杭州历史文脉薪火相传,彰显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二、形成保护工作合力

(一)市文物部门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管理与指导工作。

(二)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涉及保护对象的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在组织城乡建设、城市更新中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规定。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区、县(市)编制的与相关保护规划衔接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技术审查,编制市区范围内相关保护规划,及其他涉及规划管理的相关事项。

(四)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与农耕文明发展演变有关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水工设施以及历史文化(传统)村落重点村、一般村等的保护利用。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遗产相关旅游线路的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传承与宣传,指导相关旅游项目的设计。

(六)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将上述保护对象全面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保护对象的巡查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组织乡镇(街道)建立并执行基层保护联动机制和巡查、维护、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制度。

(七)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赋权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执法事项。

三、保护对象推荐

(一)历史建筑等名录的推荐和认定。

1.单位和个人可向建(构)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推荐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并同步提交推荐对象历史文化价值的初步说明等相关材料。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街道)核实社会推荐材料,采取书面征询或电话征询、现场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2.通过调查评估发现、规划推荐及社会推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由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历史文化价值论证,依法依规开展预保护和历史建筑等名录建议等工作。

(二)传统风貌建筑的调查认定。传统风貌建筑由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论证,提出建议名单,征求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依法纳入相应的保护规划。

四、保护规划编制和历史城区管控

(一)编制主体。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进行修编。

2.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市区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各区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进行修编。

3.区、县(市)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二)规划审议。保护规划由具体编制单位按规定报市名城委或本级政府,采取函审或会审等形式进行审议。

(三)规划衔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批准后,具体编制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的电子成果等按规范格式要求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四)历史城区管控。历史城区范围以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的城垣与护城河为核心,包含其周边重要的历史环境。区、县(市)政府应按规定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历史城区范围与管控要求,依法保护延续山、水、城相依的整体格局、视线通廊、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分类分级保护重要城墙遗址、历史街巷、历史水系,保持各历史时期的重要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控制建筑高度、空间尺度、色彩风格等,逐步依法依规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五)保护与更新。为精准落实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拟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开展城市更新的,应依照条例相关规定编制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五、保护管理措施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传统风貌建筑确定后六个月内,所在区、县(市)政府应依法设置保护标志。

(二)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街道)按规定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告知、巡查、建档测绘、保护利用导则编制等工作,并建立数字化档案。

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名城保护数字化应用场景,并对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工作开展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城镇、村落的改造、更新项目需要改建或拆除建成50年(含)以上的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所在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遗产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论证、公示,并对拆除及后续建设活动实施全流程监督。

(四)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应符合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