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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7月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1〕6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幕墙使用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使用安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幕墙使用安全及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幕墙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建筑幕墙使用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专项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含有建筑幕墙的新建房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交付对象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幕墙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建筑幕墙结构特点、设计使用年限;

(二)日常使用和特殊气候情况下使用注意事项;

(三)日常与定期维护、保养要求;

(四)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部件的名称、规格和更换方法;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

(六)不同类型建筑幕墙的特别规定及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法接收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

第九条  建筑幕墙的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在保修合同或者保修证书中约定。

第十条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该房屋的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

建筑幕墙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委托鉴定、安全隐患治理实行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制。

第十一条  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实施危及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及委托安全鉴定;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幕墙采取安全防护、维修等其他有效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新闻出版、交通运输、体育、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园林和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