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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进一步推进准入便利化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进一步推进准入便利化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 京工商发〔2017〕57号规定,决定保留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2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现我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准入便利化,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更加便捷的市场准入模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进这一改革,将进一步加强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此次改革,本市将社会保险登记、统计登记一并纳入“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深化衔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统一标准,全面实施
(一)全面覆盖,有序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全面统一,畅通个体工商户准入渠道
“两证整合”登记实行后,工商部门要在统一实施“一表申请、一窗受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注册登记流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工商部门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通过做出对提交材料、报送、公示信息真实、履行后置审批、依法按章纳税、诚实守信经营、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等方面的信用承诺,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积极研究市场主体清税信息共享的有效途径,逐步实现由申请人提供纸质清税证明到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通过电子数据确认清税情况的过渡,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办事成本。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税无票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通过电子数据传输形式实行简易退出程序,无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纸质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三)全面对接,实现部门间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和技术方案,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采集、信息传递、信息共享机制。工商部门要全面、准确采集个体工商户申报的信息,传输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税务部门在确认纳税人信息后或出具清税证明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工商部门,建立与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跨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市级已有数据交换机制横向传递;本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部门内部系统纵向传递。
(四)全面衔接,有序做好各项工作
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