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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规〔20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含监控线路)、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消防管道、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廊投资建设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建设时序,积极有序推进,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三)坚持统筹建设,结合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和轨道交通建设,推动管廊建设,并陆续投入运营。

  (四)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建设与运营衔接,保障运维有序。

  (五)坚持技术创新,保障质量安全,因地制宜开发附属设施。

  三、管廊规划

  (一)规划编制和审批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工作,并对管廊的线路、走向、位置、空间等进行规划审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管廊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相应修编各管线专业规划。

  (二)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纳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人防工程、轨道交通、各类地下管线等专业建设规划,兼顾管廊的抗震、防空、防涝等综合防灾、应急功能要求,统筹考虑综合效益及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含控制中心)、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三)规划建设管廊区域。本市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因地制宜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1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管廊。

  (四)规划管线入廊要求。已建设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经技术分析无法入廊的管线除外),对申请在管廊以外直埋管线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道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

  (五)管廊建设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管廊项目应按照“统筹兼顾、集约高效、平战融合”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建设、同步设计、突出重点等手段和措施,完善人防防护功能,提高管廊的综合防护效益。

  四、投资建设

  (一)建设内容界定。管廊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二)征拆资金界定。依附于道路、大型综合体等主体,且由政府出资建设的管廊,其在道路、大型综合体等主体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征拆费用统一纳入主体项目建设成本。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管廊视具体情况合理分摊用地费用。

  (三)建设资金来源。管廊建设资金可通过纳入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财政资金、收取入廊费、配建设施租售收益、政策性贷款、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

  (四)争取国家和省优惠政策。管廊项目应申请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库,积极申请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中长期贷款,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五)市区分工原则。管廊项目红线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已纳入市政府重点项目的,原则上由市政府主导建设;红线范围位于单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区域的区政府主导建设,确有困难的,由辖区政府报市政府另行明确。

  (六)投资建设模式。管廊建设可采取政府全额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企业投资等投资建设模式。

  1.政府全额出资。

  建设业主。管廊项目建设业主为市、区政府(投资方)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或专业公司。

  投资保障。根据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相关规定,管廊项目的投资由市、区政府负责资金筹措。

  财政预算。市、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时,应将管廊项目建设资金纳入预算,并在项目建设期内统筹安排。

  项目管理。管廊产权和经营权归投资方所有,通过收取入廊费、收取运营管理费、收取维修基金、配建设施租售收益、财政补贴等方式,保障管廊项目建设和运营。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建设主体。由市、区政府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管廊项目特许经营者(含特许经营者联合体),再由其与政府出资代表(若有)组建项目公司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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