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深府办〔2016〕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强化市级统筹和区级决策,通过职权调整实现审批提速提效,推动城市更新加快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我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划、标准。各区开展政策创新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权责对等原则。各区应当遵循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对市政府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委托以及市住房建设局调整下放的行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提质提效原则。各区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推动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定期对各区下达工作任务并进行相应绩效考核。
(四)平稳过渡原则。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区要尽快提高业务能力。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各司其职,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衔接。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市规划国土委职权的调整。原由市规划国土委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各区行使。包括:
1.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2.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报批或者审批。
3.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含城市更新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
4.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落实情况验收和监管,移交政府用地的入库。
5.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管理工作。
6.负责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信息公开、信访维稳等相关事项。
7.负责与城市更新项目管理实施相关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上述事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上述事项中,《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等市政府规章及《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职权,由市政府授权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职权调整后,市规划国土委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
(二)关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体制机制的调整。建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作为审议该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会议召集人。该人事调整事项,由市规划国土委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规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
(三)关于市住房建设局职权与程序的调整。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下列职权,全部调整至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
2.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
3.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4.质量安全监督。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