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开展“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潍文旅字〔202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潍坊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年10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潍坊市开展“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做好本地“博物馆之城”建设工作。
附件:《潍坊市开展“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日
附件
潍坊市开展“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潍坊“博物馆之城”建设,实现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等14部门《
关于推进“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补的博物馆,为在潍坊市境内经省文物主管部门设立备案、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认证、对外免费开放、当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且未纳入中央、省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名单的博物馆;市文物主管部门年度认定的市级乡村(社区)博物馆。
本办法所称奖励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的市级财政奖励补助资金。资金从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对运营满一年的博物馆实行星级标准化管理,每年开展博物馆年度星级评估工作,按照评定分由高至低划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星级博物馆评定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三星级博物馆不超过参评总量的10%,二星级博物馆不超过20%,一星级博物馆不超过40%。(星级博物馆评定评分表见附件)。
年度认定为市级乡村(社区)博物馆不超过20家。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三星级博物馆:每馆每年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星级博物馆:每馆每年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一星级博物馆:每馆每年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认证的博物馆,并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设立备案,当年一次性给予每馆2万元资金奖励,第二年开始纳入博物馆星级评定。
2.获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馆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
3.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精品展览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馆3万元、2万元、1万元资金奖励。
4.完成“博物馆小镇”项目建设的,一次性给予所在镇(街道)30万元资金奖励。
5.连续三年评为二星级、三星级的非国有博物馆,对展厅、展陈及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优化提升改建,资金投入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每馆2万元资金奖励。每馆每3年限申报1次。
6.年度认定为市级乡村(社区)博物馆,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 支出范围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博物馆免费开放所需的相关支出,以及购买藏书、收藏展品、文物征集等丰富馆藏品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
符合申报奖励补助资金条件的博物馆,按照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有关申报工作要求,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
(二)初审
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博物馆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严格初审,以确保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将符合条件博物馆的有关申报初审材料报至市级文物主管部门。
(三)第三方审核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对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及评估,必要时可现场进行核查,形成奖励补助初步意见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
(四)复核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或专家)提供的奖励补助初步意见进行复核。
(五)公示
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复核、党组会议研究后,通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复查通过)后,确定为年度奖补博物馆名单。
(六)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博物馆奖补名单,将资金下达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市级乡村(社区)博物馆的遴选认定申报工作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八条 博物馆应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监管及业务指导,按要求参加国家文物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统计年报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检查、统计年报工作的博物馆,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奖励补助。
第九条 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具体项目申报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款、收回拨款等措施,并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各项奖励补助:
(一)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没有如实上报申报材料或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文物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参与奖励补助资金相关工作的第三方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施行后《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潍文旅字﹝2022﹞14号
)有关非国有博物馆奖补参照标准不再执行。
解读《潍坊市推进“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