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通知
1.1业务概述
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机关推送费源信息,税务机关据此通知缴费人申报缴纳。
1.2业务流程
1.3业务规范
税务机关接到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土地出让收入费源信息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缴费人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涉及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税务机关按期提醒缴费人及时缴费。
1.4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1.5报送资料
无。
1.6业务依据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2.申报缴费
2.1业务概述
缴费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规定的金额和付款期限,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完成土地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费申报缴费。
2.2业务流程
2.3业务规范
土地出让收入申报缴纳期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制发之日起,至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土地闲置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为自然资源部门向缴费人送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2.4办结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2.5报送资料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6业务依据
2.6.1 土地出让收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2.6.2 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3.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收入
3.1业务概述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缴费人)依据招拍挂文件向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抵作土地出让收入,由保证金收取单位代竞得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以缴费人名义申报时,可以采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系统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经保证金收取单位签章确认后,送交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银行划缴入库。
3.2业务流程
3.3业务规范
缴费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需抵作土地出让收入的,由保证金收取单位代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以缴费人名义申报时,可以采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系统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经保证金收取单位签章确认后,送交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银行划缴入库。
3.4办结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3.5报送资料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3.6业务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4.督促提醒
4.1业务概述
缴费人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申报缴费的,税务机关及时督促提醒缴费人申报缴费。
4.2业务流程
4.3业务规范
缴费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提醒缴费人申报缴费。具体方式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对缴费人经督促提醒仍不缴、少缴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便于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缴费人后续补缴费款的,税务机关及时将缴费信息通知自然资源部门。
4.4业务依据
4.5.1 土地出让收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4.5.2 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