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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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泰州市市区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便民服务亭的管理,规范其设置和经营,美化城市市容和环境,根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便民服务亭的规划、设置、经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便民服务亭是指按照规划设置标准设置,为市民提供购买报刊、代收费等便民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便民服务亭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实现整齐规范、服务优良、卫生健康、方便市民。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便民服务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便民服务亭长效管理机制,做好便民服务亭的管理工作。
城管、文广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便民服务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便民服务亭的监督管理。
(一)规划部门牵头,城管、住建、公安等部门编制市区便民服务亭设置专项规划,做好便民服务亭设置规划布点工作;
(二)城管部门负责便民服务亭的临时性占道许可和亭容亭貌管理,查处违法搭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亭外占道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便民服务亭的治安防范工作,依法处置便民服务亭专项整治行动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便民服务亭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文广新部门负责便民服务亭出版物的经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出版物行为;
(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便民服务亭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经营违法行为。
第七条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新、邮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规划、住建等部门,定期对便民服务亭开展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便民服务亭设置和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