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财规〔2024〕1号
各县区财政局,驻县区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
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体现示范性、引导性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拟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审查项目主体的信用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五条 各县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已列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重点项目,优先支持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项目。主要包括辖区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及辐射等污染防治项目。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颗粒物综合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扬尘源污染治理、工业源污染治理、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源头替代、垃圾焚烧行业深度治理、铸造行业深度治理、低效治理设施提标整治、企业集群治理、VOCs绿岛建设、PM2.5与臭氧协同共治、有机液体储罐治理、成品油储运环节油气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
2.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河湖综合整治修复及调查评估、河湖内源污染治理、生态清淤、底泥治理修复、水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控制项目等。
3.土壤、危险废物及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治理、效果评估,危废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新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及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
(二)生态文明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级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编制,环境保护政策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空间区域管控,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生态文明创建奖补,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市级以上重大环境问题、要素调查,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
(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应急、执法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建成项目的运维及其他管理性支出。
(四)市级开展绩效评价、组织专家评审产生的费用。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城市绿化、公园、道路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四)城乡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经费。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项目。对企业投资的污染防治项目最高按环保投资额的20%进行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公益性污染防治项目最高可按投资额的50%进行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公益性污染防治项目最高可支持80%,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生态文明建设类项目。对村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最高可按投资额的50%进行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市级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编制等项目最高支持100%。
(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类项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00%进行支持;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项目最高可支持50%,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付款建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投资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完成环保总投资50%时,可拨付补助资金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剩余资金。其他类型项目可根据实施情况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市本级专项资金结转一年以上、市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县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