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
为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不断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体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21〕10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全力解决在我市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多主体、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不低于4000套(间),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三、保障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生活和工作的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困难,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不设收入线门槛。
(二)房源筹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盘活、改建、新建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存量闲置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符合条件的人才房、公租房、集中租赁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可以利用符合条件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增加供给,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保障。
(三)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已经开工建设或者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按照现状或者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幢)、可以封闭管理。
(四)租金标准。按照“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投资主体不同分类别确定:政府投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人才房等,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市场主体新建或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90%,年涨幅不得超过5%。市场租金指导标准由政府确定并公布。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利用存量房改造。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以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权属不变,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变更用途,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3.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产业园区企业可以利用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允许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对确有租赁需求的,可以预先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5.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主要安排在交通便利、需求量大的区域。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者租赁的前置条件,出让价款可以分期收取。可以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主体向所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项目认定申请,项目所在地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审机制,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职能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项目所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四)落实税费政策支持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强化金融政策扶持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对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对于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
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