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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扬市监〔2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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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助推产业科创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扬府发〔2021〕72号),特制订《扬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5日



扬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进一步助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助推产业科创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扬府发〔202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通过专利权、商标权出质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取得借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贷款融资业务。企业可以直接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也可以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担保机构,并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是指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质押数额。企业从银行获得的实际贷款数额少于质押数额的,以银行实际放款数额为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能够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驻扬银行机构。
第五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六条  除中央、省财政另有规定的,本细则所需资金从中央、省下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统筹使用。
第七条  本细则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为扬州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资金按照市与区1:1比例承担。县(市)应根据扬府发〔2021〕72号文件制定本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政策措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审核、拨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对资金实施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申请、审核和日常管理,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做好辖区内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本地财政部门落实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签订质押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贷款企业20%的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20%的贴息补助),每笔质押贷款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连续补助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利用不同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获得多笔贷款的,可以同时申请补助,但每年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同一笔质押贷款项目,企业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贷款利息奖补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四章  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扬州市市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库内企业;
(五)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库内企业;
(六)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七)其他尚未获得以上资质、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时,需已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即知识产权“贯标”创建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且上述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二)企业已根据质押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无贷款不良记录;
(三)企业既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
(四)上述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五)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和工作实际组织集中申请。
第十八条  具体申请流程包括:
(一)自主申请。企业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印发的通知,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信用承诺书;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登记证复印件;
5. 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6. 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明细清单和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7. 省知识产权局“贯标”备案文件或证明材料;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材料等)。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或银行机构公章。材料提交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初审。
(二)区级初审。各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原件经审核无误后退回企业。审核同意的,集中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办理。
(三)市级复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形成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和金额。
(四)集体研究。将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公示名单。
(五)公示。对拟补助企业名单,应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拨付资金。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将相关补助资金按财政资金划拨渠道进行核拨。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