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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持续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持续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4年6月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区)住建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分局)、行政审批局、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现就持续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1.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调整为20%、30%。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100万元、80万元;单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50万元、40万元。对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双职工、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100万元、50万元。

2.加大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发放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3.给予购房补贴。下列人员或家庭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对生育二孩、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购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半额、全额。

(2)对符合《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泰政办发〔2021〕22号)第2条购房补贴条件的人才,再增发2万元购房券。

(3)对退役军人、现役军人购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半额、全额。

鼓励开发企业给予现役军人购房优惠,建立拥军优属购房优待开发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购买商品房的,由承诺企业分别给予商品房认购协议成交价0.5%、1.5%、3%、5%的优惠。

4.降低存量房交易成本。对个人转让住宅及其房屋附属设施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的半额。

5.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扎实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账户余额1/3的资金(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以及水、电、气等配套工程用款。

6.缓减企业现金流压力。优化金融服务,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集团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向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新增开发贷款支持、展期或续贷等方式,充分满足开发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开发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结清。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银行保函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银行保函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7.试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方式。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或二手商品房的,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标准结合房屋征收奖励政策制定确定。

8.优化土地市场供应。精准划定城市开发建设单元,综合考虑开发建设单元内的去化周期,有序开展土地市场供应。试行在住宅类用地上市条件中,明确该地块教育、医疗、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规划,满足居民“一站式”生活配套服务需求。

9.培育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发展。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引导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将新建商品房经纪服务费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外)使用范围。

10.深化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允许完成首期50%出让金缴纳的开发企业,通